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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軸漾

    可以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連續簽兩次固定期合同的,第三方次可以籤無固定期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單位也未通知不續簽的,視為已籤合同,而且未籤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就超過的部分你還可以主張兩倍工資,並要求是否續簽。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你在2018年合同到期後的工作應屬於視為已籤合同,主動權在你。你可以繼續幹並要求單位補籤合同,同時要求單位給你在未籤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也可以提出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補償。記住,不要做違法的事,不要把自己的主動變成被動。

    當然,離職前要做好準備,收集好你在這個單位的工作證據,你的工資條,工資收入流水,最好能拍些你上班工作的影片,上下班打卡記錄,工作交付記錄和結果等。還要做好仲裁甚至打官司的準備,再把勞動合同法仔細研究研究,做到有備無患。條件允許的話,也可以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以上是我的觀點,供你參考。

  • 2 # 布衣231174221

    小李在一個大型企業搞管理,侄未簽定今同,企業也沒有紿他買五險一金。去年企業將他辭退了,他沒有上班了。他鞏律師事務所去請律師,把企業告到勞動仲裘法庭。他性訴,企業賠了他5萬多。你簽過兩次合同,合同只有一年,以後就無合同了。

    如果企業紿你買了五險一金,按無合同用工,也可以卒賠。

  • 3 # 伽人日記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根據你的描述,可視為已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即便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若由於單位原因,勞動者被迫辭職的除外。例如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等情況,勞動者因此提出被迫辭職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可參考以下幾點: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看似相同的案例之間會存在很大細微的差別,需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多方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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