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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北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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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蔡蔡俠
抽象行政行為多數歸為於政治的高度,深度和廣度,行政工作實踐中又要結合政法不分家的理念,更得運用經濟與法的實操比如政治學理的三者的分配關係即國家,企業和個人屬於政治概括性而具體至《勞動法》《勞動合同治》等等法律法規及意見,通知、政策等系執行人員的具體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多數歸為於政治的高度,深度和廣度,行政工作實踐中又要結合政法不分家的理念,更得運用經濟與法的實操比如政治學理的三者的分配關係即國家,企業和個人屬於政治概括性而具體至《勞動法》《勞動合同治》等等法律法規及意見,通知、政策等系執行人員的具體行為。
在公職類考試中行政法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就是行政行為。除了掌握行政行為的概念以外還需要掌握行政行為的分類,其中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一個重要的知識點。要想做對相關題目,就要理解抽象行為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以及區別點,下面我們對其進行系統的梳理和學習。
一、行政行為的概述
行政法學上的行政行為,特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務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法律特徵:從主體上看,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所做出的。從性質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而不是一種私人行為。從方式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而不是雙方行為。從效果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為制定各種行政規則。抽象行政行為有三個特點:
(一)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具有往後效力。即它只適用於行政規則制定以後的行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為的往後效力,還表現為該行為在此後的時空裡可以反覆適用。
(三)具有不可訴性。就目前行政訴訟制度而言,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訴訟上的不可訴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待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具體行政行為有兩個特點:
(一)它只對特定物件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它只對業已發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對以後發生的同類事件沒有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等等。
例題分析:
1、下列哪項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
A.某市財政局建辦公樓的行為
B.某縣政府因合同糾紛起訴某公司的行為
C.某市工商局因王五違法經營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
D.某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
【答案】C。解析:A項,財政局建辦公大樓因沒有行使職權而不屬於行政行為;B項,縣政府起訴某公司也不屬於行政行為,屬於民事行為;C項,工商局對王五進行處罰,針對的物件是特定的,屬於具體行政行為;D項,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故本題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