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證論治是中醫認識疾病和治療疾病的基本原則,是中醫學對疾病的一種特殊的研究和處理方法。 證,是機體在疾病發展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病理概括。由於它包括了病變的部位、原因、性質,以及邪正關係,反映出疾病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的病理變化的本質,因而它比症狀更全面、更深刻、更正確地揭示了疾病的本質。 “辨證”就是把四診(望診、聞診、問診、切診)所收集的資料、症狀和體徵,透過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病因、性質、部位,以及邪正之間的關係,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論治,又稱為“施治”,即根據辨證的結果,確定相應的治療方法。辨證是決定治療的前提和依據,論治是治療疾病的手段和方法。透過辨證論治的效果可以檢驗辨證論治的正確與否。辨證論治的過程,就是認識疾病和解決疾病的過程。辨證和論治,是診治疾病過程中相互聯絡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體現,是理法方藥在臨床上的具體運用,是指導中醫臨床的基本原則。 中醫臨床認識和治療疾病,既辨病又辨證,但主要不是著眼於“病”的異同,而是將重點放在“證”的區別上,透過辨證而進一步認識疾病。例如,感冒是一種疾病,臨床可見惡寒、發熱、頭身疼痛等症狀,但由於引發疾病的原因和機體反應性有所不同,又表現為風寒感冒、風熱感冒、暑溼感冒等不同的證型。只有辨清了感冒屬於何種證型,才能正確選擇不同的治療原則,分別採用辛溫解表、辛涼解表或清暑祛溼解表等治療方法給予適當的治療。辨證與那種對於頭痛給予止痛藥、對於發熱給予退燒藥、僅針對某一症狀採取具體對策的對症治療完全不同,也根本不同於用同樣的方藥治療所有患同一疾病的患者的單純辨病治療。 中醫認為,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可以出現不同的證型;而不同的疾病在其發展過程中又可能出現同樣的證型。因此在治療疾病時就可以分別採取“同病異治”或“異病同治”的原則。“同病異治”即對同一疾病不同階段出現的不同證型,採用不同的治法。例如,麻疹初期,疹未出透時,應當用發表透疹的治療方法;麻疹中期通常肺熱明顯,治療則須清解肺熱;而至麻疹後期,多有餘熱未盡,傷及肺陰胃陰,此時治療則應以養陰清熱為主。“異病同治”是指不同的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出現性質相同的證型,因而可以採用同樣的治療方法。比如,心律失常與閉經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疾病,但均可出現血瘀的證型,治療都可用血府逐瘀湯進行活血化瘀。這種針對疾病發展過程中不同質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的原則,正是辨證論治實質的體現。
辨證論治是中醫認識疾病和治療疾病的基本原則,是中醫學對疾病的一種特殊的研究和處理方法。 證,是機體在疾病發展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病理概括。由於它包括了病變的部位、原因、性質,以及邪正關係,反映出疾病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的病理變化的本質,因而它比症狀更全面、更深刻、更正確地揭示了疾病的本質。 “辨證”就是把四診(望診、聞診、問診、切診)所收集的資料、症狀和體徵,透過分析、綜合,辨清疾病的病因、性質、部位,以及邪正之間的關係,概括、判斷為某種性質的證。論治,又稱為“施治”,即根據辨證的結果,確定相應的治療方法。辨證是決定治療的前提和依據,論治是治療疾病的手段和方法。透過辨證論治的效果可以檢驗辨證論治的正確與否。辨證論治的過程,就是認識疾病和解決疾病的過程。辨證和論治,是診治疾病過程中相互聯絡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體現,是理法方藥在臨床上的具體運用,是指導中醫臨床的基本原則。 中醫臨床認識和治療疾病,既辨病又辨證,但主要不是著眼於“病”的異同,而是將重點放在“證”的區別上,透過辨證而進一步認識疾病。例如,感冒是一種疾病,臨床可見惡寒、發熱、頭身疼痛等症狀,但由於引發疾病的原因和機體反應性有所不同,又表現為風寒感冒、風熱感冒、暑溼感冒等不同的證型。只有辨清了感冒屬於何種證型,才能正確選擇不同的治療原則,分別採用辛溫解表、辛涼解表或清暑祛溼解表等治療方法給予適當的治療。辨證與那種對於頭痛給予止痛藥、對於發熱給予退燒藥、僅針對某一症狀採取具體對策的對症治療完全不同,也根本不同於用同樣的方藥治療所有患同一疾病的患者的單純辨病治療。 中醫認為,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可以出現不同的證型;而不同的疾病在其發展過程中又可能出現同樣的證型。因此在治療疾病時就可以分別採取“同病異治”或“異病同治”的原則。“同病異治”即對同一疾病不同階段出現的不同證型,採用不同的治法。例如,麻疹初期,疹未出透時,應當用發表透疹的治療方法;麻疹中期通常肺熱明顯,治療則須清解肺熱;而至麻疹後期,多有餘熱未盡,傷及肺陰胃陰,此時治療則應以養陰清熱為主。“異病同治”是指不同的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出現性質相同的證型,因而可以採用同樣的治療方法。比如,心律失常與閉經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疾病,但均可出現血瘀的證型,治療都可用血府逐瘀湯進行活血化瘀。這種針對疾病發展過程中不同質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的原則,正是辨證論治實質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