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9001—2000(以下簡稱標準)7.5.3條款對產品標識與監視和測量狀態標識(以下簡稱標識)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本文就標識的種類與要求、方法與示例、稽核要點進行探討。
一、標識的種類與要求]
與一般性標識的區別是,標準7.5.3條款規定的“標識”主要是界定在其所定義的“產品”範圍內,而不是泛指任何標識。換言之,標識是指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對產品特性和狀態進行的一種標識活動,包括識別的結果——標誌或標記。
標識的主要目的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防止產品在實現過程中發生混淆和誤用;二是實現必要的追溯。
根據標準7.5.3條款對標識提出的三項要求,可以將其歸納為三種標識:產品標識、產品狀態和產品惟一性標識。
基於質量管理活動的不同情況,7.5.3條款對上述三種標識規定了不同的要求。
對於第一種,標準給定了“適當時”的前提。所謂“適當時”,是指如果產品在實現過程中不會被混淆或誤用,或無追溯要求,可以不對產品進行標識。例如,採購產品已有清楚的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標識時,在保管和加工現場就無須在進行標識。
對於第二種,標準要求組織無條件地對產品的監視和測量狀態(待檢、檢驗中、合格、不合格)進行標識。
對於第三種,標準也給定了“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場合”的前提下。即當合同、法律法規和組織本身(考慮危害材料或減輕風險)對可追溯性有要求時,應規定和記錄產品的惟一性標識。換言之,標準並沒有規定對所有的產品都要標識,而是有條件地進行產品標識或控制、記錄產品的惟一性標識。
GB/T19001—2000(以下簡稱標準)7.5.3條款對產品標識與監視和測量狀態標識(以下簡稱標識)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本文就標識的種類與要求、方法與示例、稽核要點進行探討。
一、標識的種類與要求]
與一般性標識的區別是,標準7.5.3條款規定的“標識”主要是界定在其所定義的“產品”範圍內,而不是泛指任何標識。換言之,標識是指在產品實現的全過程對產品特性和狀態進行的一種標識活動,包括識別的結果——標誌或標記。
標識的主要目的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防止產品在實現過程中發生混淆和誤用;二是實現必要的追溯。
根據標準7.5.3條款對標識提出的三項要求,可以將其歸納為三種標識:產品標識、產品狀態和產品惟一性標識。
基於質量管理活動的不同情況,7.5.3條款對上述三種標識規定了不同的要求。
對於第一種,標準給定了“適當時”的前提。所謂“適當時”,是指如果產品在實現過程中不會被混淆或誤用,或無追溯要求,可以不對產品進行標識。例如,採購產品已有清楚的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標識時,在保管和加工現場就無須在進行標識。
對於第二種,標準要求組織無條件地對產品的監視和測量狀態(待檢、檢驗中、合格、不合格)進行標識。
對於第三種,標準也給定了“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場合”的前提下。即當合同、法律法規和組織本身(考慮危害材料或減輕風險)對可追溯性有要求時,應規定和記錄產品的惟一性標識。換言之,標準並沒有規定對所有的產品都要標識,而是有條件地進行產品標識或控制、記錄產品的惟一性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