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8108804039310
-
2 # 使用者8610821428814
職業病鑑定依法應該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裝置;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煤礦工人職業病如下:
煤礦工人肺塵病;
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職業中毒;
噪聲聾;
風溼病;
職業性傳染病;
職業性面板病;
職業性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