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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隨佳而安

    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範圍內居主流地位的法學學派。代表人物為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鴻、盧梭、潘思、傑斐遜等。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準。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謂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一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  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勳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雲,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築通達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氾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於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

  • 2 # 顏習安利社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產生、發展和流變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屬於法學體系中的理論基礎課程。課程設定的目的在於,透過對西方法律思想演變過程的瞭解和掌握,擴大學生的知識視野,並體驗法律思想對法律制度的重要影響。本門課程還有利於加深學生對現行西方法律制度的瞭解,分析西方兩大法系所蘊涵的理論特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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