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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18065681947

    詳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下文屬複製部分內容,希望有幫助)。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和住所;

    業務範圍;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章程修改程式;

    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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