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下文屬複製部分內容,希望有幫助)。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和住所;
業務範圍;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章程修改程式;
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詳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下文屬複製部分內容,希望有幫助)。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和住所;
業務範圍;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章程修改程式;
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