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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以下為具體實施要求:

    1、規定機構設定和人員選配方式。確定巡視辦設在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專職工作人員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商人事教育司從部機關及部屬單位統籌選調;巡視組一般設5至7人,巡視組組長、副組長一般從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選派現職司局級領導幹部擔任,巡視組工作人員從駐部紀檢組監察局、部機關相關司局及部屬單位抽調。

    2、明確管理考核職責。明確巡視組工作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期間行政隸屬關係不變,但具體工作接受巡視組組長領導,並按規定實行公務迴避;巡視辦負責對巡視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調配、監督和管理;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3、強化紀律監督。要求巡視機構人員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遵守政治紀律、保密紀律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給予組織處理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巡視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巡視工作中如果與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與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巡視監督職責的,應當迴避。同時規定巡視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對本人成長地或長期工作地(單位)的巡視工作;參加過對有關地區、單位巡視的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原則上不得參加對同一地區、單位的第二次巡視。

    把巡視工作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機制,探索建立起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巡視工作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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