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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危險貨物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分為9個類別。
第1類 爆炸品
包括:a) 爆炸性物質;b) 爆炸性物品;c) 為產生爆炸或煙火實際效果而製造的上述2項中未提及的物質或物品。
第2類 氣體
本類氣體指:a) 在50℃時,蒸氣壓力大於300 kPa的物質;或b) 20℃時在101.3 kPa標準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
本類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和冷凍液化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物質的蒸氣的混合物、充有氣體的物品和煙霧劑。
第3類 易燃液體
本類包括:a) 易燃液體 在其閃點溫度(其閉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0.5℃,或其開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5.6℃)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含有固體的液體;
本項還包括:在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或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並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b) 液態退敏爆炸品
第4類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4類分為3項。
具體各類各項的範圍見《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244-2005)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對託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資訊予以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定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新增,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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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危險貨物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分為9個類別。第1類 爆炸品包括:a) 爆炸性物質;b) 爆炸性物品;c) 為產生爆炸或煙火實際效果而製造的上述2項中未提及的物質或物品。第2類 氣體本類氣體指:a) 在50℃時,蒸氣壓力大於300 kPa的物質;或b) 20℃時在101.3 kPa標準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本類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和冷凍液化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物質的蒸氣的混合物、充有氣體的物品和煙霧劑。第3類 易燃液體本類包括:a) 易燃液體 在其閃點溫度(其閉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0.5℃,或其開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5.6℃)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含有固體的液體;本項還包括:在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或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並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b) 液態退敏爆炸品第4類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類分為3項。具體各類各項的範圍見《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244-2005)擴充套件資料: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對託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資訊予以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定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新增,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