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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暖陽悠悠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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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鬼雜談
老鬼認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了!國家刑法有規定,為了阻止犯罪分子繼續危害他人身體、財產和社會的安全,公民阻止犯罪分子的行為,歸類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已經控制了犯罪分子,或者阻止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的時候,採取了一些極端或者過分的行為,導致其死亡,那麼屬於防衛過當,會擔負減免的刑事責任!
所以老鬼想說:“正義需要存在,但是要注意尺度!不要給自己惹來牢獄之災!”我是老鬼,我們的觀點影響我們的生活!原創不易,值得點贊並關注!謝謝您!
謝謝邀請。路人無論是阻止犯罪分子逃跑還是阻止其繼續行兇,路人的行為均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路人阻止時,該犯罪分子放下兇器,失去繼續行兇的能力時,路人仍然採取暴力打擊致其死亡,這種情況下路人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罪(致死)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路人阻止犯罪分子繼續行兇致其死亡,依法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個一般人都能理解並接受。但對於路人阻止罪犯逃跑致其死亡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可能看法就不一致了。個人認為犯罪分子持刀逃跑,依然對行人和阻止者存在嚴重威脅,路人因阻止犯罪分子逃跑致其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除非路人阻止時,該犯罪分子放下兇器,失去繼續行兇的能力時,路人仍然採取暴力打擊致其死亡,這種情況下路人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罪(致死)的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持械罪犯在逃跑過程中傷人與劫持人質非常常見,事實證明北侖殺人案中的犯罪分子也確實如此。因此對持刀行兇後逃跑的兇殘歹徒完全有必要採取非常手段儘快加以制伏,以避免傷及無辜,路人用刀,棍與其它一切可能有效的器具將其擊倒甚至擊斃,制止犯罪分子的行為具備見義勇為的性質,完全應該表彰而不是受到法律嚴懲。路人在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持刀逃跑罪犯依然對行人和阻止者存在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阻止罪犯致其死亡完全屬於正當防衛。
但如果犯罪分子已經放下刀具等兇器,並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緊迫性不法侵害時,路人則不能再採取暴力致其死亡。因為這時已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路人依然有權採取措施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