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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肖華(化名)是一名愛心人士,看到自家小區內常有幾隻流浪貓出現,於是自願購買貓糧並不時投餵。偶爾有個別流浪貓生病了,肖華還會將其抱回家中照料,等病好了再放回小區,讓他們自由成長。

    某日,小區另一居民趙琳(化名)途徑流浪貓的聚集地時,不慎被貓抓傷,遂送醫救治,產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3258元。趙琳認為肖華作為這些流浪貓的餵養人,對自己的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將肖華訴至法院並索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肖華對流浪貓只是臨時餵養的關係,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且訴訟中趙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肖華系流浪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故肖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是一起關於流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條明確規範了流浪動物致害主體責任問題。而流浪貓傷人餵養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餵養人與流浪貓之間是否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如果因長年給流浪動物供食,讓流浪動物活動並居留,雙方之間已經構成特殊的飼養關係,並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那麼流浪動物傷人,餵養者則要承擔相應責任。相反則不然。

    本案中,肖華只是出於愛心,憐憫這些流浪貓,不時投餵其一些食物且偶爾照料生病的流浪貓,但在主觀上,肖華對這些流浪貓並沒有佔有的意思,也不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更沒有過控制和管束這些流浪貓的行為。

    因此,肖華與這些流浪貓之間並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對於流浪貓不承擔管理責任,所以法院的判決是公正合理的。

  • 2 # 好奇的新格

    覺得法院判的還是很公正的,肖某隻是出於憐憫不時喂下流浪貓和帶去看病,並沒有佔有這些貓,就像街上一直有流浪者,我偶爾給點零錢,某天流浪者不知什麼原因,把人打傷了,這跟我並沒有什麼關係啊,我又不是他的家人或者監護人。這個比喻可能不那麼恰當,畢竟人是人貓是貓,但是據我瞭解,流浪貓會主動傷人的真沒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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