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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尾礦庫回採和閉庫

      第二十七條尾礦回採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採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採設計,回採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回採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採設計實施尾礦回採,並在尾礦回採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採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

      尾礦全部回採後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尾礦庫登出手續。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尾礦庫執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庫容小於10萬立方米且總壩高低於10米的小型尾礦庫閉庫程式,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九條尾礦庫執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已報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已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安全設施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佔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執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執行中曾經出現過的重大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引數,包括初期壩結構、築壩材料、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壩外坡坡比、尾礦粒度、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審批檔案;

      (五)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六)閉庫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七)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規定要求和“分級屬地”的原則,進行尾礦庫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透過驗收。進行審查或者驗收,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尾礦庫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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