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轉移。
1、如果只是辭去工作而保留人事關係,那可以轉也可以不轉。
2、如果工作和人事關係一併脫離原單位,那在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可以申請先把組 織關係留在原單位,也可以把關係先轉移到居住地;如果已找到單位,那就轉移到新的單位。 具體轉移方法是,由原單位黨組織出具黨員證明信和人事調動關係證明信,到其上級主管的 組織部門(單位有組織人事處的可以直接去該處開具)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然後持信到新單位 接轉即可。 黨組織關係轉接就是指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等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 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將黨組織進行轉接的一種調動形 式。 轉移辦法 1、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務工經商和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 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 2、在全國範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組織關係的黨組織 (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 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省、自治區、直轄 市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 華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於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3、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 作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 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儲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 織如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 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4、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經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 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儲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 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 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 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5、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原則 (1)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係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 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3)易地安置的離 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 (4)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 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5) 幹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 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轉接步驟 1、黨員經所在黨支部同意,由黨支部開出從支部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係介紹信。 2、黨員持支部開出的介紹信
可以轉移。
1、如果只是辭去工作而保留人事關係,那可以轉也可以不轉。
2、如果工作和人事關係一併脫離原單位,那在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可以申請先把組 織關係留在原單位,也可以把關係先轉移到居住地;如果已找到單位,那就轉移到新的單位。 具體轉移方法是,由原單位黨組織出具黨員證明信和人事調動關係證明信,到其上級主管的 組織部門(單位有組織人事處的可以直接去該處開具)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然後持信到新單位 接轉即可。 黨組織關係轉接就是指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等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 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將黨組織進行轉接的一種調動形 式。 轉移辦法 1、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務工經商和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 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 2、在全國範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組織關係的黨組織 (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 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省、自治區、直轄 市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 華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於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3、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 作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 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儲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 織如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 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4、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經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 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儲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 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 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 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5、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原則 (1)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係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 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3)易地安置的離 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 (4)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 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5) 幹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 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轉接步驟 1、黨員經所在黨支部同意,由黨支部開出從支部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係介紹信。 2、黨員持支部開出的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