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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常伴古佛點青燈

    施工縫一般留置在《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中有明確的規定,現摘錄如下:

    8.6.1施工縫和後澆帶的留設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築之前確定。施工縫和後澆帶宜留設在結構受剪力較小且便於施工的位置。受力複雜的結構構件或有防水抗滲要求的結構構件,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經設計單位認可。

    8.6.2水平施工縫的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柱、牆施工縫可留設在基礎、樓層結構頂面,柱施工縫與結構上表面的距離宜為0mm~100mm,牆施工縫與結構上表面的距離宜為0mm~300mm;

    2 柱、牆施工縫也可留設在樓層結構底面,施工縫與結構下表面的距離宜為0mm~50mm;當板下有梁託時,可留設在梁託下0mm~20mm;

    3 高度較大的柱、牆、梁以及厚度較大的基礎可根據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設水平施工縫;必要時,可對配筋進行調整,並應徵得設計單位認可;

    4 特殊結構部位留設水平施工縫應徵得設計單位同意。

    8.6.3垂直施工縫和後澆帶的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主次梁的樓板施工縫應留設在次梁跨度中間的1/3範圍內;

    2 單向板施工縫應留設在平行於板短邊的任何位置;

    3 樓梯梯段施工縫宜設定在梯段板跨度端部的1/3範圍內;

    4 牆的施工縫宜設定在門洞口過樑跨中1/3範圍內,也可留設在縱橫交接處;

    5 後澆帶留設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6 特殊結構部位留設垂直施工縫應徵得設計單位同意。

    8.6.4裝置基礎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平施工縫應低於地腳螺栓底端,與地腳螺栓底端的距離應大於150mm;

    當地腳螺栓直徑小於30mm 時,水平施工縫可留設在深度不小於地腳螺栓埋入混

    凝土部分總長度的3/4 處;

    2 垂直施工縫與地腳螺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於250mm,且不應小於螺栓直徑的5 倍。

    8.6.5承受動力作用的裝置基礎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標高不同的兩個水平施工縫,其高低接合處應留設成臺階形,臺階的高寬比不應大於1.0;

    2 在水平施工縫處繼續澆築混凝土前,應對地腳螺栓進行一次複核校正;

    3 垂直施工縫或臺階形施工縫的垂直面處應加插鋼筋,插筋數量和規格應由設計確定;

    4 施工縫的留設應經設計單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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