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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檔案;
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確定的業務範圍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