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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記胡吉

    案例一

    2000年至2001年期間,原告徐誠被某市招生辦派往下屬某區招生辦協助進行中專、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樺以“徐成”的名義,向省招生辦公室寫檢舉信,聲稱考生張劍“在入學考試時,系他人冒名頂替參加”。

    並在信中稱“我是市招生辦幹部,現協助某區招生辦進行本年度中專、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責任也有義務對此事予以反映,本著對國家、對學校、對張劍本人負責的精神,懇請省招生辦領導予以查處此事。”省招生辦接信後對此事認真進行了調查核實,並進行了考卷筆跡鑑定。

    8月28日,省招生辦覆信“徐成”,說明“參加考試系張劍本人所為,無冒名頂替現象”。徐誠接信後,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辦及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調查事實真相。

    2001年3月,經鑑定:檢舉信是被告李樺書寫。在調查取證及進行鑑定的7個月內,徐誠因精神壓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損害。

    案例二

    江某為能趕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單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齡,不能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於是,謊稱其身份證已丟失,以購買進口藥需要居民身份證為藉口,向張某借用身份證。

    隨後,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並拿走張某所在地的公共戶口薄,與林某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江某的假冒行為後被張某發現,張某認為江某的假冒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並因此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於是要求江某賠償損失5000元並賠禮道歉。

    案例三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東、董事,在A未參加董事會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會決議等檔案上偽造A的簽名,致使A變成了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案例三

    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即爭議商標)由案外人名樂公司於2003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並於2005年9月被核准註冊,其專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柔道服、足球鞋等。

    2009年5月,經商標局核准,爭議商標轉讓給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建聯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評審期間,易建聯提交的新浪網網頁列印件等證據載明:易建聯自1999年開始從事籃球訓練,2002年入選廣東隊,同年入選國家青年隊。2002年獲得亞洲青年籃球錦標賽冠軍,2003年獲得全國男籃甲A聯賽亞軍。

    網頁列印時間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33584號《關於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易建聯絡中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易建聯公司未經易建聯授權,將與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註冊商標,侵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易建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四

    幾年前,高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期房購銷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保證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如現房實測面積與期房預測面積發生變化時,按實測面積交納相關稅、費。

    高先生入住後不久,房地產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納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契稅、過戶費及印花稅,高先生交納了全部費用,並將私人印章交給房地產公司。因高先生購買的期房實測面積大於預測面積,辦理產權證需按實測面積重新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

    房地產公司在高先生在場的情況下,填寫了3份內容相同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同時在乙方簽字處填寫了高先生的名字,並加蓋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

    半年後,房地產公司將房屋的產權證、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給高先生,並向他講明新合同是為了辦房產證而簽訂的,雙方仍沿用舊的期房購銷合同。

    後高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稱簽訂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減少了許多對他有利的條款。房地產公司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產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訴訟過程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與高先生實際履行的仍是舊合同,沒有給高先生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不構成侵犯他的姓名權。

    案例五

    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準備登記結婚,因李某全家搬遷,戶籍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王某隨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親戚,稱未婚妻戶籍登記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想用方某的戶口薄和身份證附李某的照片去辦理結婚登記。

    當時方某在外務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兒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不會有什麼問題,就同意把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借給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記結婚,結婚證上是方某的名字。

    後方某務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兩人要求用他們自己真實姓名登記結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又於2005年9月8日以雙方真實姓名重新登記結婚。方某戶籍薄上留下了“離異”字樣,引起了男友對其有“婚史”的誤解,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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