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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訊,近日,一起糾纏了數年之久的銀行案件的再次開庭審理引起了大眾的討論。男子在銀行存1900萬5年後僅剩30元,起訴兩次都敗訴。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並存入1900餘萬,委託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此後葉國強將錢款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葉國強因詐騙獲刑後,葉女士起訴銀行違規操作。2018年8月,法院二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請求。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經對該案正式再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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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美夢成真9940

    當然應該銀行負責,存款人是把錢存銀行的,又不是存銀行工作員家裡的,可是現實中由於銀行的霸王條款,肯定會把責任推的乾乾淨淨,因為條款是銀行規定的,解釋權利在銀行。

  • 2 # 範109432186

    對受害客戶,銀行要徹徹底底負責,你怎麼處理員工是你的事。銀行是對外公開的營業場所,就是不是你的員工在你的“地頭”上犯事,也是銀行負責。簡單比喻,房東出租房給租戶,租戶犯法都連累到房東,特別強調,出租房並不具銀行的“公開營業場所”性質。

  • 3 # 怪痴哥

    這個簡單,只要是有銀行出具的相關手續或者在銀行櫃檯,存取款機,網銀等銀行授權的,儲蓄戶找銀行,銀行必須一分不少的歸還儲戶的錢。

    銀行會找其工作人員。所有損失都有工作人員自行承擔。

    儲戶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銀行有權追究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 4 # 六O後打工大叔

    根據描述,這要看葉女士存入銀行的錢是委託銀行理財,還是委託銀行工作人員葉國強私人理財。委託銀行理財,銀行員工私自轉走,這要銀行負全部責任了。

    如果是委託葉國強私人理財的,他私人轉走,這是你們私底下的交易,不是銀行行為了,如果這錢最終銀行受益,錢到了銀行賬戶這銀行就要負責了,這是員工違規操作銀行不當得利。

    我的看法是,葉女士與葉國強私下交易。負主要責任。銀行對員工監管不力負次要責任。

    現銀監規定銀行人員不得與客戶有任何的資金往來,不能為客戶代理理財,否則重罰。

    我講一個真實事情,有一個大媽到銀行買理財,大堂經理要她自己到自主終端機上自己買,大媽她苦苦求大堂經理幫她買一下,密碼等大媽她自己操作,在買操作時大堂經理幫她點了一下,結果被查到大堂經理被罰款六百元。

  • 5 # 長明227588861

    謝邀!銀行員工盜用儲戶的錢,這種說法不對。儲戶從存款之日起,這筆錢就進入銀行金庫,其性質已成為國有資,不能因為銀行內部員工私自下結儲戶存款,就認為盜用某儲戶的錢。如果別人的錢在自已口袋或家中被盜,這種情況才可認定私人的錢被盜。如果儲戶的錢存入銀行後,被歹徒搶劫!這顯然是搶劫銀行,而不是搶劫儲戶。這與銀行員工,私下儲戶存款帳取款自用,一個道理。除作案手法不同外,其性質是利用職務之便,盜竊公款。由於銀行員工不是直接從某私人口袋或家中盜竊的現金,而是利用工作之便私下儲戶存款,這是銀行內部管理問題,與儲戶沒有任何關係。儲戶不是衝著某銀行員工才存款的,而是衝著銀行這塊招牌存款而存款的。那麼,儲戶存款被銀行員工盜用,儲戶不可以直接找銀行員工,而是找銀行要錢。銀行員工盜用公款,該退賠的退賠,該負法律責任的負法律責任。儲戶手持存單(折),該取款的取款。取不到款,儲戶以存單(折)為證據,狀告開戶銀行。本案中被委託人葉國強,受託後,並不是直接將委託人款項轉走,而是進入了存款程式。這與委託人自己存款沒有什兩樣。此後被委託人將委託人存款轉走,其性質轉走的是銀行公款,而不是委託人的私款,葉國強僅僅利用了委託人的銀行帳號作案。因此,此筆存款遺失,銀行沒有任何推脫的責任。

  • 6 # 隕石143676075

    銀行職員盜用儲戶錢是銀行負責。首先他是銀行職員,工作代表銀行。第二儲戶錢交到的是銀行進行交接,不是銀行職員個人家庭交接。第三至於銀行中職員盜用的錢進到視窗就是銀行保管,丟失與儲戶無關,因為儲戶已經把錢交到銀行。保管人應該是銀行,而不是儲戶。銀行推卸責任推卸不掉。第四如果是理財,儲戶授權的是理財,沒有授權盜竊和其它任意挪用資金允許他自己使用。銀行職員挪用盜竊的任何銀行賬戶資金都是銀行資金,無需儲戶負責。所以銀行應該賠款。更準確的說儲戶沒有責任,銀行無理由扣押儲戶資金。

  • 7 # q航海王p

    正常情況下,比如你到某銀行櫃檯存款,由於銀行內部問題資產被盜用,你起訴銀行沒問題,也一定會得到相應的賠付,因為你是不知情的,銀行再去追索盜用人員那是他們的事,屬於另外一起案件,但是文中的案例為什麼客戶會輸掉官司,個人以為,可能主要是客戶對資產被轉移的責任較大,資產存在銀行了,為了便於理財,客戶很可能把類似於網銀盾等工具交給了理財經理葉某,否則葉某在無銀行主管人員和業務員共同作案的情況下是無法動用客戶資產的,事實上看事件敘述,應該是葉某自己所為,那麼就很可能是客戶本人把轉賬工具私下給了葉某,這樣,銀行就成了不知情的第三方,客戶資產損失只能起訴葉某,並且即使勝訴自己也會佔有一部分責任。對待這類案件大家要有一顆公正的心,不是說儲戶所謂的存到銀行就真的進了進了銀行賬戶,銀行贏了官司就是銀行仗勢欺人。理性的分析事實不僅有利於社會進步,法律的進步,而且於自身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前車之鑑,引以為戒。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劃分清楚,不要總打著弱勢群體的旗幟把責任轉移。以上內容只是根據案例敘述的猜想,不代表客觀現實,真正怎麼回事,大家感興趣可以去搜一下,仔細瞭解。

  • 8 # JXRY98

    應該銀行負責,員工能夠在工作中盜取客戶的錢,說明銀行管理不好,人為因素的制度缺陷,和軟體漏洞問題。不能因為員工做案成功後辭職為理由推卸責任,客戶錢存在銀行,屬於購買服務性合約,不可以以任何藉口推脫責任。

  • 9 # 李一虎123

    當然是銀行負責!

    儲戶去銀行辦理事務是信任銀行這個單位這塊牌子,絕對不會因為銀行某個人而信任銀行這個單位這塊牌子,既使信任銀行某個人也是因為這個人是銀行這個單位這塊牌子裡的人,這個順序不能顛倒!

  • 10 # 紫珠黑藥

    如果假設為真,先應該由銀行代為賠付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再由銀行向原銀行員工追繳相關費用。主要原因是客戶到銀行存款成功,就是客戶和銀行間建立了合同。而銀行員工只是銀行的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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