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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年齡限制:報考警察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年齡在25週歲以下。特殊崗位可以放寬政策,但是不能超過30週歲。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強壯,體形端正沒有身體缺陷,不是口吃、聾啞人、沒有色盲,裸眼視力要在1.0以上。男的身高在一米七以上,女的身高在一米六以上。
政治面貌:受過勞動教養、刑事處罰、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都不準報考警察!個人行為道德敗壞,有偷盜等不良行為的人。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中國政權活動的,都是不能報考警察的!
公安部屬院校招生體檢標準(例如:公大、刑警學院等):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校招生,對考生的身體條件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外,還要求: 1.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於170釐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於160釐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 2.左右眼單眼裸視力(標準對數視力)、理科類專業應在5.0以上,文科類專業應在4.8以上,矯正視力應在5.0以上;所有考生都必須無色盲、色弱; 3.兩耳無重聽; 4.無口吃; 5.五官、體型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徵、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無重度平蹠足(平腳板),無各種殘疾。 公安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標準(例如:各省的公安院校):與部屬院校差不多,身高要求降為男生168cm,女生160cm 公安現役院校招收考生體格檢查標準(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公安海警高等專科學校): 外 科 第一條 身長、體重低於下列標準不合格: (一)男性:身長168釐米,體重58千克。 (二)女性:身長158釐米,體重45千克。 過於肥胖(超出標準體重25%),不合格。 第二條 顱骨缺損、骨折、明顯凹陷、顱內異物存留,腦外傷後綜合症,不合格。 第三條 頸強直,斜頸,Ⅲ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合格。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輕度胸廓畸形,單純性骨折,治癒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無後遺症,合格。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1釐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6釐米,或步態異常,不合格。 第六條 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扁平足,影響長途步行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 不合格。 第七條 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指揮專業學員中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不合格。 第九條 有胸、腹腔主要臟器手術史,或非主要臟器手術但伴發主要臟器損傷或其它後遺症,各類疝,脫肛,肛瘻,環狀痔、混合痔和經常發炎出血的陳舊性肛裂,不合格。 闌尾炎手術後三個月以上,疝修補手術後半年以上無後遺症,合格。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腫瘤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合格。 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小於健側睪丸1/2),睪丸鞘膜積液(小於健側睪丸1/2),無壓痛、無自覺症狀的精索、副睪小結節,合格。 交通性鞘膜積液,隱睪手術後半年以上,無後遺症,合格。 第十一條 腋臭、頭癬,廣泛性體癬,重度手、足、甲癬,疥瘡,銀屑病,紅斑狼瘡,硬皮病,慢性溼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面板病,不合格。 較大面積或影響軍容的白癜風、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著、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股癬,花斑癬,尋常性痤瘡,凍瘡。 (二)侷限性神經性皮炎(直徑不超過3釐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風(限著夏裝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條 梅毒,淋病,軟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內 科 第十三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合格。 收縮壓: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條 風溼病、心臟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臟收縮期雜音:各瓣膜聽診均不超過二級;心律失常,經心電圖或其它特殊檢查,確係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鐘60至100次之間,或在50至60次之間,經心功能測試,確係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鈣化點,兩側肺野不超過3個,兩側肺門不超過4個,或肺野、肺門同時存在不超過5個,任何一個鈣化點直徑不超過0.5釐米,密度大,邊緣清楚,周圍無浸潤現象。 (二)肺門陰影輕度擴大,或肺紋理輕度增強,無呼吸道病史,無自覺症狀。 (三)一側肋膈角輕微變鈍,無心、肺、胸疾病史,無自覺症狀。 第十六條 慢性胃、膽管、膽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內臟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仰臥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1釐米(劍突下不超過2釐米),質軟,邊薄,平滑,無壓痛,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或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下不超過1釐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四)肝、脾同時觸及, 符合上述(一)、(三)兩項,陸勤學員合格。 (五)細菌性痢疾治癒一年以上。 第十七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轉氨酶賴氏法40單位以上。 (二)谷丙轉氨酶賴氏法25單位以上,並伴有麝香草酚濁度試驗陽性,或其它肝功能檢查一項異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測定陽性者。 第十八條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統、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合格。 絲蟲病治癒半年以上,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流行性出血熱治癒兩年以上,無後遺症,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勞動,合格。 第二十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夢遊史、暈厥史,神經官能症,癔病,遺尿症,不合格。 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無其它心理障礙,合格。 第二十一條 中樞、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影響正常表達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條 聽力,每側耳語低於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明顯耳廓畸形,反覆發炎的耳前瘻管,耳廓、外耳道溼疹,重度耳黴菌病(波及鼓膜或經常有耳鳴、重聽等自覺症狀),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暈機,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難以治癒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鼻中隔重度彎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慢性扁桃體炎伴有併發症者;影響吞嚥、發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條 視力:每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4.9(0.8),船艇指揮專業學員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遠視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遠視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遠視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遠視力在4.6(0.4)以上,矯正視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邊防管理、技術專業學員合格。 第三十條 紅綠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顯性斜視,不合格。 隱斜視超過15°,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或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混濁、脈絡膜、視網膜、視神經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數散在的晶狀體小混濁點,不影響視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兩個以上、不在一起的三個以上,重度牙周病,顳頜關節疾病,頻繁發作的口腔潰瘍,唇裂,顎裂,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婦產科 第三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慢性盆腔炎,嚴重痛經,陰道炎,重度宮頸炎、子宮脫垂,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 則 一、本標準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內”詞語,均含該數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過”、“低於”、“小於”、“大於”詞語,均不含該數字本身。 二、標準體重計算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10 三、檢驗要求: 尿常規,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檢驗結果不一致時,以酶標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