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宣告。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稽核蓋章、簽註意見。您可以比照執行。1、增值稅發票聯丟失了不必作廢。2、《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宣告。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稽核蓋章、簽註意見。您可以比照執行。1、增值稅發票聯丟失了不必作廢。2、《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