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3.1.1條,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將分類劃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甲類:閃點小於28度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在密閉裝置內操作溫度不小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乙類:閃點不小於28度,但小於60度的液體;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易燃物體;助燃氣體;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於60度的液體霧滴。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丙類:閃點不小於60度的液體;可燃固體。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丁類: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燒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對於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廠房,將其劃分為戊類。
廠房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規範的要求,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域性出發,統籌兼顧,配合先進的防火技術,才能有效防範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於未然。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3.1.1條,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將分類劃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甲類:閃點小於28度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在密閉裝置內操作溫度不小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乙類:閃點不小於28度,但小於60度的液體;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易燃物體;助燃氣體;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於60度的液體霧滴。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丙類:閃點不小於60度的液體;可燃固體。對於使用或產生下列火災危險性特徵物質的廠房,將其劃為丁類: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燒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對於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廠房,將其劃分為戊類。
廠房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規範的要求,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域性出發,統籌兼顧,配合先進的防火技術,才能有效防範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