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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體制入門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註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例如,對某個審計專案實施某一選定的審計程式,從2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要比從1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更充分。

    註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並受到審計證據質量錯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然而,註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提示:聯絡審計重要性概念,不能人為的提高審計重要性水平,而降低審計風險,減少審計證據的數量。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

    ,即審計證據在支援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相關且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相關性,是指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與審計程式的目的和所考慮的相關認定之間的邏輯聯絡。

    (1)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相關性可能受到測試方向的影響。

    (2)特定的審計程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例如,檢查期後應收賬款收回的記錄和檔案,可以提供有關存在和計價的審計證據,但未必提供與期末截止相關的審計證據。(程式——認定)

    (3)有關某一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例如,有關存貨實物存在的審計證據並不能夠替代與存貨計價相關的審計證據。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的可信程度。

    註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原則: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

    證據更可靠。

    (4)以檔案、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影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同樣,如果註冊會計師不具備評價證據的專業能力,那麼即使是直接獲取的證據,也可能不可靠

    3.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係。

    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1)註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2)需要注意的是,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麼註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3)同樣地,如果註冊會計師獲取的證據不可靠,那麼證據數量;再多也難以起到證明作用。

    4.評價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特殊考慮:

    (1)對檔案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鑑定檔案記錄的真偽,註冊會計師也不是鑑定檔案記錄真偽的專家,但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的可靠性,並考慮與這些資訊生成與維護相關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檔案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檔案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註冊會計師應當作出做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檔案記錄的真偽。

    (2)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資訊時的考慮。如果在實施審計程式時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資訊,註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為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實施審計程式時使用的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資訊需要足夠的完整和準確。

    (4)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資訊的有用性之間的關係,但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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