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任務、交安全、交措施。
“三查”:查工作著裝、查精神狀態、查個人安全用具。
定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定期檢查違章作業,定期檢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產設施,交代工作任務、交代現場安全措施、交代現場危險點及預控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交”:任務、交安全、交措施。
“三查”:查工作著裝、查精神狀態、查個人安全用具。
定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定期檢查違章作業,定期檢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產設施,交代工作任務、交代現場安全措施、交代現場危險點及預控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