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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30099431147

      09規則附則中增加了限制雙杆球或多杆球的如下規定:

      “每場比賽,只允許比賽雙方各使用不超過兩次的雙杆球或多杆球。此後,若該隊再次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續擊權時,從第二次續擊起不得直接撞擊對方的球,否則為“擊雙杆球犯規”,取消該隊員以後的權利,場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限制雙杆球或多杆球的規定公佈後,立即引起了對條文的表述的很多非議。下面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1.每場比賽,只允許比賽雙方各使用不超過兩次的雙杆球或多杆球。

      眾所周知,門球比賽中球員打出雙杆球(或多杆球)以後,將獲得與留在場內的他球數量相同的閃擊權和續擊權。“每場比賽,只允許比賽雙方各使用不超過兩次的雙杆球或多杆球”的表述是很令人費解的。這句話缺少只允許比賽雙方各使用不超過兩次的雙杆球或多杆球去做什麼的補語,所以會造成對語義理解上的不確定。從前後的語言環境看,好像是每場比賽,只允許比賽雙方各使用不超過兩次的雙杆球或多杆球去撞擊對方球,更確切地說,是隻允許比賽雙方不超過兩次連續使用兩次或多次續擊權去撞擊對方球。但是因為語句缺少限制性補語,所以會給人造成無論你使用雙杆球或多杆球去做什麼(例如撞擊自方球或過門),都只能使用兩次的錯覺。

      另外,對沒有限制使用方法的那兩次雙杆球或多杆球,也沒有加以時間先後順序的限制。假如某方前三個雙杆球或多杆球都沒有連續利用兩次或多次續擊權去撞擊對方球,那麼第四個雙杆球或多杆球是否可以連續使用兩次或多次續擊權去撞擊對方球呢?從條文字身並得不出結論。

      2.“此後,若該隊再次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續擊權時,從第二次續擊起不得直接撞擊對方的球,否則為“擊雙杆球犯規”。”

      這裡的“從第二次續擊起”也是很含糊的。什麼是“第二次續擊”?球員打出雙杆球后,第一次擊球過門,第二次擊球后自球撞擊到對方球,那麼這一次擊球是不是“第二次續擊”?

      另外,這裡的“不得直接撞擊”裡面的“直接”又是什麼含義?難道還有“間接”撞擊?“間接”撞擊(第二次續擊時自球撞擊門柱,反彈後撞擊到對方球)能夠成立?不為“擊雙杆球犯規”?

      3.“否則為“擊雙杆球犯規”,取消該隊員以後的權利。”

      這裡的“取消該隊員以後的權利”的規定很不專業,太籠統了。取消什麼權利,應該明確規定。

      4.“場上形成的局面有效。”

      既然“擊雙杆球犯規”,那麼由犯規行為造成的局面應該是無效的。這個“擊雙杆球犯規”造成的場上局面有效的規定,和規則中的其他條款矛盾。這個矛盾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也許有人會引用09規則中關於“有效移動”的新增條款來證明上述規定是合理的。09規則關於“有效移動”的新增條款是:“若出現與有效移動無關的犯規行為,該移動仍然有效”。我們必須注意,“擊雙杆球犯規”是造成他球移動的直接原因,而不是“與有效移動無關的犯規行為”。所以09規則關於“有效移動”的新增條款並不能證明擊雙杆球犯規造成的場上局面有效的規定的合理性。

      09規則附則中關於限制雙杆球或多杆球的規定,在文字表述上有很多含混甚至錯誤的地方,造成球員和裁判在理解上五花八門,極為混亂,這的確是我們未曾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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