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透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透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割槽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牆門窗上是否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透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透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割槽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牆門窗上是否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