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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砥水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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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興致言言
滬籍男子的母親去逝,留有2000多萬遺產,按題目看,母親的直系親屬應該只有自己的母親和兒子,也就是外婆與外孫這兩個人做為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平分遺產,即各得1000餘萬,毫無懸念。
這是中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的,是法律賦予於公民的合法權利,神聖不可侵犯。而該滬籍男子,利慾薰心,置法律,道德,親情於不顧,妄想獨吞遺產,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多次與外婆對簿公堂,面目可憎。人心不足,最後偷雞不成,又顏面盡失,實在咎由自取,令人唾棄。
串通岳父岳母做遺囑見證人,偽照漏洞百出的遺囑,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為霸佔獨吞遺產,與岳父母一家,狼狽為奸,機關算盡,無恥至極。然而,天網恢恢,邪惡之人終歸逃不脫法律的公正判決。最後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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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馬小絹
因母親意外去世,留下四處房子有2千萬的遺產,按照繼承法,母親去世沒有立遺囑的財產,(這位男子沒有提到爸爸和外公)有自己的子女和自己的母親平分遺產,按規定,外婆的其他兒女們也有一小部分繼承權,但這個外孫想獨霸遺產,四次和外婆對簿公堂,做假遺囑,找假證人,最終敗了官司又罰款,如果要是母親突然去世了,丟下2千萬債務需要償還,我想這外婆和外孫不會四次對簿公堂,去爭著還錢了,在金錢面前把親情顯得那麼的蒼白無力,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這外婆和外孫人性的貪婪,到了何種成度,作為死去的這位女士按道理說,自己的母親還在活著,如果自己還活著一定會照顧自己的母親,死了這遺產雖然有母親的一份,但不可能給這麼多的,也一定會把一大半財產留給自己的兒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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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伊春美食美客
上海這個男子夠悲催的,本來母親去世也夠這個男子悲傷和失望的了,可這可厭的外婆又奔著把亡女的財產分一部分來,這在華人的傳統觀念裡是不被認可的,我們的觀念是冹出門的水,嫁出門的女,孃家的財產是哥哥弟弟的,女兒是不分的,只不過是現在的法律要求分割財產的公平性。直要上訴法庭,法庭是按照法條,來公正審理的。這次上海男子就遇到了愛財的"狼外婆",硬是透過4次上述,誓將女兒的二千萬房產要回,這種人也沒誰了。我倒是贊同粉友們的建議,把錢給她一部分,前提是必須公正立遺囑,說明等故去以後,把女兒的財產留給外孫,才同意給她。因為,這老太太爭遺產多伴也是為了兒子、孫子。所以不能讓她算計外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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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OPSHANGHAI
這個案件有一個至關重要的點就是:遺囑是否系偽造?
一般來說,遺產繼承是按照以下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被繼承人的兒子李某和被繼承人的母親王某,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兩人按照法律可各自分得一半的財產。而如果這份遺囑的確是被繼承人張某所立、真實有效,則二審或將改判王某不能分得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
然而,在法院對遺囑進行了仔細地研究和對被繼承人的習慣進行了調查後,最終確定這份遺囑是偽造。
偽造遺囑是否構成犯罪?
雖然偽造遺囑不構成犯罪,因為刑法中沒有相應規定,但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而法院的判決是,李某等人偽造遺囑和作偽證,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所以各處以八萬元的懲罰,並限期繳納。維持原判,即王某與李某享有平等繼承權,房屋財產對半分割。
我覺得這件事挺讓人寒心的。
一個晚輩為了錢財不尊重自己母親的母親,還偽造遺囑對簿公堂,真是金錢主義讓人寒心。想必李某的母親在九泉之下看到自己的兒子和自己的母親因為遺產問題鬧起訴訟,也會魂魄不安吧。
所以我認為,老人到了古稀耄耋之年,就該早早立下遺囑,安排好身後事。如果有阿茲海默症的老人,更應該早做準備,做好公證,減少這種家宅不寧鬧矛盾的機會。
在我看來,李某的所作所為讓人無語。要是我的話,肯定立遺囑,第一繼承人是我的父母,然後才是配偶和子女。對於人來說,沒什麼比生你養你的父母還要重要的人了吧。
哦對了,我是獨生子女。沒有兄弟姐妹。所以我的父母肯定不會拿錢補貼什麼亂七八糟的人,除非他們偷偷在外面養了個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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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蒙玉如
這個事情法院已經宣判了,具體怎麼解決是法律的問題,這裡主要談談倫理的問題。
看了看這名男子,他的母親只有兩個可能,獨生子女或者有兄弟姐妹。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他外婆為啥要拼死搶遺產呢。也許這名男子與外婆關係不好,外婆怕以後無人養老,所以要自己爭房產傍身。雖然綜合整個事件來看,這個可能性很小,但如果實際情況真的如此,我覺得這裡要挺外婆譴責這個外孫。
當然,還有一個可能,就是這名外婆是個大地主,這四套房子都是她分給女兒的,現在她又想要回來,如果真是這樣,那也算合法合理。不過看現在這個情況,這種可能性也很小。
看了事件過程,感覺最大的可能性就是這名男子的母親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房子也是他母親本身的。這樣的話,外婆的做法就欠妥了。對外婆來說,自己幾個孩子早已經長大成人,這名女兒無論是嫁人還是自己事業成功,房子都是她自己擁有的東西,她自己的意願肯定是留給自己孩子呀。現在與外孫爭房產,實際上相當於把自己一個女兒的東西爭過來分給別的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啊,怎能如此厚此薄彼?
現在二胎放開了,多子女家庭又將日益增多。於是,多子女家庭的問題又會日益暴露出來,最多的一個就是父母能否一視同仁的問題。大部分的家庭都會有偏心有偏愛,這是很不公平的。退一萬步講,老人有偏愛也沒多大問題,我喜歡兒子就多給兒子,我喜歡小女兒就多給小女兒,前提是我自己的東西。但是父母萬萬不該仗著自己身份,把一個子女的東西奪過來,分給別的子女,這樣的做法實在不符合為人父母的德行,也最讓人寒心。
說完了倫理問題,再來說點法律的事兒,那就是關於遺囑。傳統文化裡,遺囑是不吉利的事情,很多人都忌諱這個,所以引發了很多遺產糾紛。其實大可不必如此死板,遺囑對自己負責對家人負責,實際是利人利己的存在。在我看來,普通老百姓到了一定年紀就應該立遺囑,有錢的成功人士不管年紀大小都應該立遺囑,無論有錢沒錢,早立遺囑毫無壞處。這樣才能避免自己離世後家族就爭家產世界大戰的情況,既傷了家人感情,又惹外人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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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的大概經過
母親死了,有四套房產,價值兩千萬。按照繼承法,就是兒子和外婆平分(事件中,未提到父親,應該已經過世或者離婚,也未提到外公,應該已過世)。但是外孫一直主張自己有母親的遺囑,遺囑中說房產應全歸自己繼承!所以打起了官司。
現在的結果是,外孫雖然拿出了一份遺囑,還找到兩位見證人出庭作證,但最終被發現遺囑是偽造的,見證人作偽證,被罰款8萬元,官司也輸了,房產雙方平分。
但是事件中有一個細節需要重視:即該案是外婆起訴外孫,要求分割四套財產。
小編惡意的揣測一下,外婆為什麼會起訴外孫在華人的傳統觀念裡,家孫(兒子的後代)和外孫(女兒的後代)是有區別的,所謂家孫燒紙,外孫一指(就是說,老人死了之後,家孫是要上墳燒紙的,但是外孫不用,頂多就是路過外公外婆的墳地時,用手指頭指一下:那是我外公外婆的墳。)
正常情況下,外婆應該是不會和外孫爭遺產的,但是:
如果這位老人,她的兒子、兒媳甚至不成器的家孫慫恿她去爭呢?是不是她也覺得既然法律允許,為家孫爭點房產也不為過呢?
外婆起訴他,是為了爭,而他,是為了保,保住自己母親的遺產,不會最終落到自己的表兄妹手裡。
這個案件,其實涉及到繼承法中,一個長期未引起重視的問題那就是,父母如果早於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去世,則子女可能無法全部繼承父母的財產。
道理很簡單,就如這個案子,如果沒有遺囑,房產外孫和外婆平分,外婆死了之後,外孫可以代位繼承其母親的一份,但是外婆的其他子女也有相應的繼承權。這樣,最終,母親的四套房產,最後會有一部分成為舅、姨的財產,最終流入表兄妹手裡,這其實是和老百姓的正常觀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