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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開劉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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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泊圖泊途
我倒是覺得沒必要把“一時衝動”拿出來當強姦的理由,一時衝動如何界定?多少類似的案件都是因為“一時衝動”?我們姑且不論8萬元在少男家庭中佔有怎樣的比例,但是不把8萬元當回事的家庭肯定存在。
(圖片來自江南都市報微博)
據說男方為16歲,女方為17歲,我想雙方家庭都不想看到這樣的事件發生,發生後想必對雙方家庭都造成了困擾。
由於是未成年人,女方的家長態度就在此次調節過程中會起到作用,他們看上去應該是支援的,那17歲的少女呢?不知道,我不知道她是否心理是怎麼想的。於此同時,很多網友也一樣不知道她是怎麼想的。
作為題主所描述“希望雙方能以一切都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先”,男孩子肯定利於成長了,女孩呢?如果女孩覺得8萬元能撫慰人心,顯得對方有誠意,那我們也不好說什麼。
最終結果是由逮捕變成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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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陽光燦爛月光明媚
第一次聽說刑事犯罪能和解,當然我的法律知識有限,絕對比不上辛勤調解的法律工作者。你們辛苦了!對得起強姦犯父母贈送的錦旗!強姦不耽誤上學,雖說八萬元貴了些。繼續努力!高鐵搶座的破窗理論已經驗證,強姦和解的破窗理論是否正確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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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秦半山
強姦罪,屬於“八大類”重大犯罪類別,嫌疑人已滿十六週歲,已可承擔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檢察院既然還主動給於調節,還敢發表到網上炫耀。你這不是維護法治的成績,而是縱容犯罪的再次發生。可笑,可笑。
對“強姦犯”還有可憐的必要吧。
這種人回到學校班級,你讓同學如何去對待,女同學會不會心驚膽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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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白耀亮
刑法不同於民事訴訟,違反了刑法是不可以和解的,私下和解與公堂和解都不可以,如果取得被侵害方諒解與做出合理賠償,只能作為在量刑時減刑的條件。但絕不可能借此逃脫法律的制裁。
如果此列一開,第一褻瀆的法律的尊嚴,第二會使權利與金錢成為犯罪的洗白劑,底層大眾的法律保障遭到破壞,後果極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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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范家瓊2
這個例子,開了對法律極不負責的行為。既然是強姦案,那屬刑事案。和解,若女方收了錢,事情轉變性質了。整件事是“事前行為,事後收錢"。
男方屬於違犯《社會治安條例》的嫖娼行為,不屬強姦,何來強姦罪。這種和解行為,是對法律開玩笑,對社會起了負面的作用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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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廖彩琳律師
強姦罪不應該在和解範圍內
這簡直是奇葩案件,強姦罪屬於重罪,尤其是強姦未成年人,是沒有和解的依據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只有兩類:
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那麼強姦罪屬於民間糾紛嗎?個人認為不屬於。這就是傷害與被傷害,又不是情侶之間鬧矛盾。
因此既然都不在和解的範圍,又何來的和解之說。 雖然對方是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強姦罪這樣的重罪,法律規定是14歲就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這樣的操作模式個人認為是不符合程式的。
和解並不代表案件結束需要提醒的是,雖然已經和解,但是並不代表本案已經結束
按照法律程式,這樣的和解協議僅僅只能作為一個從寬處罰的依據而已。
目前這個案子處於取保候審狀態,既然還處於強制措施中,那麼應該這個案子並沒有結束。
但是很明顯這個發展趨勢,最終這個案子應該會附條件不起訴
八萬塊的和解,我真不知道女孩父母真實想法當時看見這個新聞,最深刻的就是那個感謝的錦旗,說自己孩子終於可以繼續學習了。
新聞裡描繪的非常正能量
你孩子上學了,那個女孩呢?被強姦真的那麼容易走出陰影嗎?
她這個年齡,是真的放下了,不後悔嗎?以後想起自己父母拿著八萬塊就和解了,會不會怨恨。
我沒有資格教育誰,用別人話來說我是旁觀者,我只能說,如果這是我女兒,再多錢我都不會選擇和解,諒解,也談不上原諒。
不為什麼,我只希望她知道,她的父母愛她,在乎她的一切,真不是所有東西錢都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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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凡俗之塵
個人拙見,若有謬誤,敬請諒解。
雖然司法機關依法挽救犯罪嫌疑人,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是法律的最高境界,但強姦案有它的特殊性,其所犯的罪行對於受害女孩而言是一場人生劫難,心靈所受到的傷害遠大於身體,可能永難撫平,永難遺忘,這場噩夢也許摧毀了她對世界原有的美好憧憬,甚至將給她一生留下陰影,直至終老,永遠都隱隱作痛。
和解,對於犯罪嫌疑人是絕處逢生,是雪中送炭,拯救了他的青春與未來。但對於受害者實屬是無奈之舉,並非發自內心的原諒,因為不是所有的對不起都能配得上一句沒關係,懺悔彌補不了傷害,金錢買不回受害女孩曾經的Sunny與平靜,心靈之傷永難痊癒,痛過往後餘生。所以即使女孩接受和解也要悄然進行,這是對她的一種保護和尊重,而做為模範案例大張旗鼓的宣傳無疑是給受害者的傷口撤鹽,讓痛雪上加霜,對女孩也許造成二次傷害,實在不慈悲,不理智,不公平。
另外這對於某些心理尚未成熟,思想幼稚的青少年也許會產某些誤解:違法行為可以用錢來買單,可以用錢來擺平,這種負面的影響也許遠大於當初人性化的初衷。因此希望媒體到此為止,請不要做為新聞繼續傳播,請給予受害方更多的理解與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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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長征154442478
這是姑息縱容罪犯,不值得大肆宣揚,更不可為法官的荒唐做法叫好。這是混淆視聽。強姦犯有了第一次體驗而沒有受到應有懲罰,這次體驗將會大大刺激他的犯意,使他一發而不可收拾。這是規津,絕不是偏見,因為他還未成年,成年後一般會成為可怕的色狼甚至女孩殺手。所以法官此舉不必過早叫好,有待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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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敢休息
這法官胡亂判案,你要說一個16歲孩子盜竊財物,數目不太大,案發後積極返還財物,法律從寬處理,雙方和解,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判決還可以接受,畢竟未成年人,一旦入刑,一生可能就毀了,而且犯罪後果並不嚴重,並已經積極賠償。但強姦罪不行,其對受害人的傷害是無法補救的,法院對強姦犯的縱容就是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就算積極經濟賠償也不能減免其犯罪的罪責。強姦罪是以暴力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方式,對受害人強姦。強姦罪裡不僅僅是強姦還保括有暴力毆打、限制自由、恐嚇威脅等數條罪行,那一條都情節惡劣,不符合法律從寬的規定。強姦罪對受害人的傷害不單單只是身體,對心理傷害是巨大的,影響可能是終身,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更不能從寬輕判。受害人可以追訴民事賠償的,區區8萬豈夠心身傷害。這位法官的調解能力的確太強了,應該請他上電視臺《金牌調解》去亮一亮相,聽聽他怎樣把一個刑事案件調解成民事賠償的,讓全國觀眾長長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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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太陽雨23
胡吊鬧,拿法律當兒戲,強姦罪都能私了,下一步殺人犯也能私了,有錢就行,該檢查官頭讓門擠了,這不是民事糾紛能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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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小龍哥哥41680624
事很簡單,作為受害人:
我感謝檢察官開導!
人固有一死,咋死不是死,我冰釋前嫌。
女人總有那一次,誰整不是整,我冰釋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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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正義斬殺邪惡
我就想知道,要是強姦殺的是調解人的女兒,它還會這樣調解了嗎,不就是錢在作祟嗎,殺人強姦也能調解,這給以後的少年犯增加了膽量
9月21日新聞,暑期的一天,小趙因一時衝動與17歲的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後被檢察機關逮捕。出於關注未成年被害人與嫌疑人成長的考慮,檢方對兩人進行了疏導,還把雙方父母叫到一起,希望雙方能以一切都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先。最終,在檢方調解下,小趙的父親賠償對方8萬元,雙方自願簽訂和解協議書,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回覆列表
第一、嫌疑人已經16歲,而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即便減輕處罰也是法院審判庭的事情,檢察院主持當事人和解不妥。
第二、強姦罪是嚴重暴力犯罪,又未提及倆孩子是戀愛中的失範行為,檢察院介入“冰釋前嫌”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