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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星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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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李生
你購房的時候,購房合同的條款就已經約定了。
對購房合同不滿?你只能去買其他房子。
為什麼?因為國家法律規定新銷售樓盤必需要有物業公司。
買房子的時候留點心。
真不想要物業,你可以去買沒物業的房子:也就是老舊小區以及成立業委會商定自管或者物業棄管的樓盤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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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善L
可以明確的為提問者解疑:交房時簽訂《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是完全合法的。至於提問者所說的強行籤合同屬於有點強詞奪理了。總不能您收房的時候開發給您把全國物業叫過來,您願意籤哪家就籤誰吧?如果不是你自己選擇的,你把這種合法行為比喻成了強行?耐人尋味,物業費如果你不願繳納,別人向你收費也成了強行了?這個本來就是你購房前已經選定的,如果你不喜歡這個物業,你可以去其它你喜歡的開發去購房,為什麼呢?如下:
第一:開發商在前期規劃時就已經引入物業服務配合前期建設了,因此,你還未成為這個小區業主之前,物業就已經介入服務了。因此,你完全可以規避不喜歡的物業,只要去其它地方買房子就可以。
第二:開發在辦理銷售許可前,必須進行物業備案手續才能進行銷售。因此,一個小區在只有一個業主時(銷售前開發是唯一大業主)就選定物業前期合作了。好比,一個業主賣房,你從這個業主手裡買房,所有銷售手續辦理完畢,該辦理物業手續了,你和原業主說物業服務合同我不籤?簽了就屬於物業強制讓籤的?估計所有人都對你行為感到意外
第三:銷售前開發選定的物業,由開發進行委託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銷售中開發與業主簽訂《房屋購買協議》、《業主公約》。
第四:交房時業主首先到開發辦理各項手續,包括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辦理完成後,開發給業主開具交房辦理手續,由售樓員帶領業主在到物業辦理各項手續,如:填寫《業主資訊檔案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天然氣安全使用承諾》、簽訂《用電安全承諾》等。然後進行繳納物業費,辦理電卡,然後領取鑰匙、貓眼、門鈴、可是對講面板等。
根據以上流程和解疑,充分證明簽訂服務合同是你在購房前就已經認可的,如果不認可可以換個開發購買。因此,既然買了等同於認可了。這屬於配套而且是法律強制的,開發銷售前沒有前期物業是不可以銷售的,因此,也不可能有所謂的其它業主。並且,前期入住業主簽訂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同樣繳納物業費,依據是開發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
那麼,如果你想換一個,也是可以的,等小區全部業主入住,按照法律程式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解聘前期物業,然後,可以公開招投標從新選擇一家物業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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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手機使用者64227959725
這個合同在籤買房合同的時候就已經被簽了,拿鑰匙是強迫業主先交一年的物業費,總之是違法的,但是這個時候你是找不到有關部門的,因為都被和諧了。必須堅決剷除開發的前期物業方能還老百姓的一方平安。打黑除惡必須從物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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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美侯王666
關於業主領新房鑰匙並強迫簽訂物業協議,協議是否無效問題,我們一塊分析如下:
一是我們先了解一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形成。根據物業小區房屋預售的法律法規規定,為使物業管理服務更好處理好業主、物業、開發商的關係,在房屋開始銷售前,業主必須騁用好服務小區物業公司,由於此時房屋沒有售出,其小區房屋全部是開發商所有,開發商也成了是最大、唯一業主,所以開發商有權騁用(現改為招投標)前期物業公司服務本小區,其前期時間為二年。在開發商騁用前期物業公司上,開發商為唯一業主而合規合法。
二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怎樣交接的。開發商建設的住宅小區建成經當地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全部交他所騁用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
三是看了上面兩項你應該知道兩個問題,第一開發商騁用物業公司是按規定進行的,因為當時只有開發商一個業主,是合法合規。第二個是小區建成後按物業協議,全部交物業公司管理服務,所以交房之事是有物業公司操作服務。既然開發商騁用物業公司合法合規,物業公司對物業小區實行管理服務也是合法合規。
三是讓業主強籤物業服務協議是業主誤解。剛才說在房屋預售前物業公司己經取得了對該物業小區的管理服務權,所以說在你購房時售樓部會告訴你開發商所騁物業公司的名子,收費的標準,服務的內容和標準以及其它收費明細,甚至在牆上看到物業公司的簡介和收費及服務承諾。你同意後才能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的簽訂事實上法律上你已經同意開發商騁用(招標)的物業公司對本物業小區的管理服務,不然你也不會簽訂購房合同。而業主在交接房時拒籤物業服務協議,實際是自己對購房合同的否決,物業公司暫時不給鑰匙,是讓你判斷考慮是否決定執行購房合同,因為在籤購房合同前已明確告訴你有x x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夲小區,你若不同意,購房合同根夲不可能成交。因為在前期開發商有決定權,正像你租了一套房,房主說房子打掃衛生的事你別找人了,我先前已與人家簽了不可變更的二年衛生打掃協議的意思是一樣的。所以物業公司暫時不給你鑰匙,是讓你考慮購房合同的執行與否。物業小區不能因你不同意而中止物業管理服務,不然小區亂成鍋了。
我也很同情業主在前期的地位,當然法律也充分考慮了業主的權利,所以把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定為兩年,兩年後,業主大會決定原物業公司去畄,而且還規定在前期兩年服務中,只要業主入住達三分之二,業主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小區重大事項,其中包括前期物業公司去畄。
那麼網友會提問,在前期物業公司選擇上為啥業主無選擇權?那是因為在預售前騁用物業公司選擇權只有一個大業主說了算,業主在沒有購房前是無決定權的,因為你不是業主。那有網友說騁用前期物業公司放在售後有業主決定不好嗎,當然行也不行,估計一百個業主會提出五十個方案,不利前期管理服務進行,吃虧的還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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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似水人生cjc
你買房就是業主,就有權選物管了?你可知道在你成為業主前開發商早就是業主了。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你就相當於在原業主手上購二手房。因為,所謂業主就是房屋產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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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眾裡尋她仟百渡
在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前,是前期物業服務階段,根據法律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開發商負責選定(聘)。這是開發商的義務,並不是權利。
商品房銷售時,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應當向購房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業主臨時規約》一起作為銷售合同附件與購房合同同時生效,具有同等約束力。
可見,前期物業服務是商品房銷售的要件,銷售時就應當簽訂。你們小區在收房時才籤顯然在很多地區均屬於不符合規定。當然,這基本上都是各地方的法規規章,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各地的執行程式有所差異在所難免。因此,題主遇到的情況是否合規要看本地的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三份檔案是業主購房時必須要籤屬的,不籤的話則可能導致購房交易失效或構成單方違約。
至於物業公司,應當是受開發商的委託辦理交房手續,在交房這件事上,其本身並沒有任何原生權利。如果是開發商要求你補籤合同,那自然是法規要求,否則或許會導致交易失敗。籤不籤你都可以選擇,但一但簽約,則肯定是有效合同。法律上對脅迫是有明確定義的,並不是違反一方意願的行為都是“脅迫”,你這個事在大多數情況下肯定不屬於脅迫,因此合同有效。
但是,既然是合同,當然要雙方意願,因此你可以拒絕簽字,具體後果需要看你們本地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當然也可能會導致交易失敗。不過,就交房這事而言,你肯定不承擔責任,可以視為未交房。如果因此發生逾期,除非購房合同有明確約定在交房前要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否則開發商應承擔責任,當然,它可以追究其受託人的責任,但這與你就沒關係了。
回覆列表
有幾個細節您需要注意1、您沒有簽署過任何繳交物業費得相關協議,或是承諾書,但物業確實已經實際工作了,所以在法庭上多少會是物業公司有些道理。2、針對第一點,您可以找尋一些物業公司是否合法管理該專案的證據,比如說物業公司的受聘在管合同,物業費收費的細則是否備案,是否有業主委員會,業委會的選舉是否合法。3、您是否已經欠了兩年物業費,如欠已有兩年物業費,您只要沒簽收過賬單或催款函等的一些催費證據,就視同您不知道這筆欠款,在法律上賬款的追繳期只有兩年,過了兩年沒要帳就代表債權方放棄了,法院會支援你(但這種情況是你等著物業公司起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