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車安全制度3.
1 高空作業車屬於特種作業車輛,高空作業車駕駛員必須經專業理論和駕駛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持市勞動局簽發的高空作業車駕駛證方可駕駛高空作業車,有其他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一律不準駕駛。3.
2 駕駛員在駕車前應認真瞭解使用說明,熟練掌握高空作業車效能和操作方法。3.
3 操作前,應對高空作業車各系統進行認真的檢查,若發現故障必須進行必要的維修。3.
4 開車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情況,確認無人員及障礙物,確保車輛有足夠的活動範圍,並鳴笛起步。3.
5 應空載動作各部位,以檢查各部位動作的準確性、各制動系統的靈敏性以及排除液壓系統中留存的空氣,防止作業中產生振動或“爬行”。3.
6 因高空作業車車型不一,開關位置不同,高空作業車駕駛員相互替車前,必須先熟悉效能後方可從事作業。3.
7 為安全和有效操作,高空作業車應就位於堅硬的地面上,不要停在鬆軟或不平的地面。3.
8 進入高空作業車作業平臺內要栓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繫好帽帶,不準將安全帶系在工作平臺以外的構件上,若有不符合規定者,司機有權拒絕開車。3.
9 操作控制手柄應平穩,不可用力過猛,高空作業車禁止兩人同時操作。3.
10 在工作平臺內不準架設梯子或放置墊物加高作業,更不允許用長板等物伸出平臺外增加幅度,防止傾翻。3.
11 高空作業車在岸邊或駁船上對水上船舶作業時,工作平臺外側距離作業面應不小於400毫米,高空作業車司機必須在工作平臺內進行操作,並不得將發動機關閉,隨時調整工作平臺與船舶的相對位置,以防碰撞。3.
12 高空作業車在駁船上作業時,必須將高空作業車停放在駁船中心位置,並且用拉力足夠的鋼絲繩封牢,不得移動。3.
13 高空作業車嚴禁在岸邊或駁船上對水上沒有繫好纜繩的船舶進行作業。3.
14 高空作業車在駁船上作業時,當海面風力或浪湧較大,高空作業車工作平臺擺動超過300毫米或駁船與水上船舶相對移動超過±300毫米時,均應停止工作。3.
15 高空作業車在作業中發現有異常響聲或現象,應馬上停止作業,查詢原因,嚴禁帶病作業。3.
16 工作平臺嚴禁超重超員,並不得用平臺載運重物或較重的工具、裝置,不準在工作臂或工作平臺上掛鉤子或繩子來向上提升物品。3.
17 平臺、臂杆等應與電線、通訊電纜等保持適當間距,以防意外事故發生。3.
18 進行長距離行走以及伸臂狀態行走時,應鎖緊迴轉機構,不應同時進行高速行走和變幅操作。3.
19 高空作業車在行駛或調頭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及地面環境。3.
20 高空作業車必須在作業面風力不大於7級(含7級)、地面平整堅實且地面水平傾斜度前後不超過5度,左右不超過3度的條件下允許正常工作,作業中當傾斜報警響時,應立即回收臂杆,然後回移車輛,調整車位,直到報警消除。3.
21 對於輪距可調的高空作業車,應根據作業範圍的大小來調整輪距,在進行伸臂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作業範圍限制裝置”指示燈是否報警,不準超過規定範圍進行伸臂作業,防止傾翻。3.
22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裝置,報警器線路或改動控制線路。3.
23 作業完畢後應將臂杆回縮後落至低位,關閉發動機,鎖好車門。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高空作業車安全制度3.
1 高空作業車屬於特種作業車輛,高空作業車駕駛員必須經專業理論和駕駛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持市勞動局簽發的高空作業車駕駛證方可駕駛高空作業車,有其他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一律不準駕駛。3.
2 駕駛員在駕車前應認真瞭解使用說明,熟練掌握高空作業車效能和操作方法。3.
3 操作前,應對高空作業車各系統進行認真的檢查,若發現故障必須進行必要的維修。3.
4 開車前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情況,確認無人員及障礙物,確保車輛有足夠的活動範圍,並鳴笛起步。3.
5 應空載動作各部位,以檢查各部位動作的準確性、各制動系統的靈敏性以及排除液壓系統中留存的空氣,防止作業中產生振動或“爬行”。3.
6 因高空作業車車型不一,開關位置不同,高空作業車駕駛員相互替車前,必須先熟悉效能後方可從事作業。3.
7 為安全和有效操作,高空作業車應就位於堅硬的地面上,不要停在鬆軟或不平的地面。3.
8 進入高空作業車作業平臺內要栓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繫好帽帶,不準將安全帶系在工作平臺以外的構件上,若有不符合規定者,司機有權拒絕開車。3.
9 操作控制手柄應平穩,不可用力過猛,高空作業車禁止兩人同時操作。3.
10 在工作平臺內不準架設梯子或放置墊物加高作業,更不允許用長板等物伸出平臺外增加幅度,防止傾翻。3.
11 高空作業車在岸邊或駁船上對水上船舶作業時,工作平臺外側距離作業面應不小於400毫米,高空作業車司機必須在工作平臺內進行操作,並不得將發動機關閉,隨時調整工作平臺與船舶的相對位置,以防碰撞。3.
12 高空作業車在駁船上作業時,必須將高空作業車停放在駁船中心位置,並且用拉力足夠的鋼絲繩封牢,不得移動。3.
13 高空作業車嚴禁在岸邊或駁船上對水上沒有繫好纜繩的船舶進行作業。3.
14 高空作業車在駁船上作業時,當海面風力或浪湧較大,高空作業車工作平臺擺動超過300毫米或駁船與水上船舶相對移動超過±300毫米時,均應停止工作。3.
15 高空作業車在作業中發現有異常響聲或現象,應馬上停止作業,查詢原因,嚴禁帶病作業。3.
16 工作平臺嚴禁超重超員,並不得用平臺載運重物或較重的工具、裝置,不準在工作臂或工作平臺上掛鉤子或繩子來向上提升物品。3.
17 平臺、臂杆等應與電線、通訊電纜等保持適當間距,以防意外事故發生。3.
18 進行長距離行走以及伸臂狀態行走時,應鎖緊迴轉機構,不應同時進行高速行走和變幅操作。3.
19 高空作業車在行駛或調頭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及地面環境。3.
20 高空作業車必須在作業面風力不大於7級(含7級)、地面平整堅實且地面水平傾斜度前後不超過5度,左右不超過3度的條件下允許正常工作,作業中當傾斜報警響時,應立即回收臂杆,然後回移車輛,調整車位,直到報警消除。3.
21 對於輪距可調的高空作業車,應根據作業範圍的大小來調整輪距,在進行伸臂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作業範圍限制裝置”指示燈是否報警,不準超過規定範圍進行伸臂作業,防止傾翻。3.
22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裝置,報警器線路或改動控制線路。3.
23 作業完畢後應將臂杆回縮後落至低位,關閉發動機,鎖好車門。以上資料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