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需要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擴充套件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第十八條 企業向發證機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檔案及申請書; (二)新建企業的選址佈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和佈局的證明材料複製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檔案複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複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檔案; (七)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八)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檔案複製件; (九)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報告; (十)新建企業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檔案、資料外,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檔案。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需要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擴充套件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第十八條 企業向發證機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檔案及申請書; (二)新建企業的選址佈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和佈局的證明材料複製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檔案複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複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檔案; (七)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八)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檔案複製件; (九)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報告; (十)新建企業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檔案、資料外,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