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佈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檔案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複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檔案或者租賃證明檔案(複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檔案(複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複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檔案(複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檔案(複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複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檔案、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檔案、資料。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佈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檔案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複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檔案或者租賃證明檔案(複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檔案(複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複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檔案(複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檔案(複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複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檔案、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