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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舞億11

     一般的侮辱謾罵,未造成實際嚴重後果的,一般是不夠成犯罪的,也難以構成民事上的名譽權侵權,公安或者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被人謾罵,侮辱且自身的名譽受到了嚴重詆譭,造成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被人罵了街坊四鄰都真的誤以為自己是非常壞的壞蛋等),這個時候才可能被受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這裡所說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方法來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遊行、當眾剝光他人衣服等。這裡的暴力,其目的不是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如果在實施暴力侮辱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後果的,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當眾嘲笑、辱罵,貼傳單或者漫畫等來侮辱他人。  

    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構成本罪。  

    所謂“他人”,在這裡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並有侮辱他人的目的,過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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