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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英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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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木子李每日分享
想大吼一聲:公理何在!
現在的女人都這麼慘了嗎?被家暴成這樣居然沒有解決的辦法,那請問被家暴了該怎麼辦?
我當然理解,法律有其固定的規則,任何案件,都必須按照規則來判定,不然法就不成法了。但是在家暴如此明確的情況下,起碼不能只按照普通的家庭矛盾或者離婚案件來處理了,這已經是造成很嚴重的人身傷害了。
如果說跳樓是該女子主動的自殺行為,那家暴為什麼不算是故意傷害行為呢?家暴也是攻擊行為的一種,你不能因為兩人是夫妻就只當成普通的家庭矛盾來看待吧。還是說必須人要被打到住院或者殘疾才能算是故意傷害呢?
我沒學過法律,也不太清楚具體的判定條件,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機關是不是應該審視下現有法律是否存在問題呢。
無論是法院還是警察局,至少應該在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對女子提供保護,並對男子進行一定的管控,但是在提起訴訟期間,該男子還跟自己出軌的女人出去旅遊了兩次。
我覺得很悲哀。
離婚冷靜期是否有意義據該女子說,第一次庭審的時候是提審離婚案件,她需要的是離婚加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法院的回答卻是需要進行調解不離婚,雙方意見不統一,而且家暴事實不確定,所以不能現場判定,要等到下次刑事案件也就是家暴傷害案一起判定。
在這一點上我覺得很荒唐,別人已經確定要離了,為何你一定要調解別人不離婚?而且已經多次家暴了,要到什麼樣的受傷程度才能被叫作“家暴事實”。
法律確實是需要根據規則判定,但是不能這麼死板運用,如果法律不能在受害者申訴的第一時間保護受害者,那法律的意義將會大打折扣。
其次,我想說說新出的“離婚冷靜期”,這個離婚冷靜期真的有意義嗎?
一般情況下,夫妻要離婚,肯定是至少一方經過深思熟慮的,兩夫妻不會因為一些小矛盾就離婚,甚至即便雙方有大矛盾,也會先試著去調和,最後實在無法解決了才會去選擇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無疑是多此一舉,而且時間長達一年。讓兩個已經無法忍受對方,沒有愛情的人還要再度過一年的冷靜期,這也是一種折磨。
退一步說,就算要實施離婚冷靜期,也要分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就像調解離婚一樣,你不能任何情況下都去調解對方,這種家暴的如果真被勸和不離了,只會招來更大的傷害。
其實看看這兩年,家暴事件真的不是個別例子,而是逐漸成為一種社會性的現象。
如果我們不去重視這種情況,那將會有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從這一點來說,我覺得我們的法律真該審視一下自身了,我並不是在藐視法律的威嚴,而是希望我們的法律能夠更加完善。
同時,如果大家遇到家暴,一定不要相信對方會改變。
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這句話,是非常有道理的。所以遇到家暴,一定要做兩件事:第一是報案,第二是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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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樓致下肢截癱事件引發熱議。據瞭解,該女子早在去年8月份就向法院起訴離婚,可一年後女子還是未能如願離婚。面對丈夫一次又一次的家暴,女子已經沒有繼續婚姻的想法了,現在她堅持要與丈夫離婚。
據當事人劉女士(化名)表述,自己是在2019年8月被丈夫家暴,為了逃生她從2樓跳下,致全身9處骨折雙下肢截癱,現如今她還必須要拄雙柺行走。事發後,警方介入調查,但他們判定劉女士跳樓行為屬於自殺行為,所以其丈夫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該處理結果令劉女士感到難以接受,她認為自己跳樓是為了逃生,而並非自殺。
回憶起當時遭受丈夫家暴的情景,劉女士內心還是感到非常害怕,這已經成為她心裡的陰影了。據劉女士表示,當時她在店裡丈夫衝進來二話不說就開始毆打辱罵她,為了防止她求救丈夫還拿走了她手機並將大門給鎖了起來。為了逃生劉女士從2樓跳下,當時她就倒地無法起身,而其丈夫在發現情況後表現的很冷淡,只是在一旁靜靜地看著。
說起丈夫家暴的原因,劉女士內心感到無奈和委屈,因為她已經給了丈夫好幾次機會了。據劉女士表示,丈夫非常喜歡賭博,有一次輸了50多萬,她在得知情況後與丈夫大吵了一架,丈夫惱羞成怒動手打了她,這也是家暴的開端。
之後,劉女士提出離婚回到孃家,可後來丈夫跑過來認錯並保證以後再也不賭,劉女士見丈夫有悔改之心便選擇了原諒。可好景不長,丈夫又一次賭博被抓,劉女士母親得知後到現場大罵,這樣丈夫感到十分沒面子,於是他就怒氣都撒在了劉女士身上,跑到劉女士店內對其進行暴打。
在7月14日,法院第一次開庭要求調解,劉女士表示要離婚,而其男方卻堅持要調解拒絕離婚,因此第一開庭並未有任何結果。目前,劉女士準備申請再次開庭。
此次事件讓我們意識到賭博的危害有多大,原本好好的一個人卻因賭博變成了脾氣暴躁的家暴男,這也是導致夫妻倆離婚的主要原因。劉女士丈夫沉迷賭博不知悔改,其公婆竟然還幫助丈夫說話,還言語威脅劉女士。不得不說的是,劉女士丈夫會變成這樣,其父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他們明知兒子有錯,還執意袒護兒子。長期生活在這樣的家庭中,這對劉女士來說是壓抑的,所以選擇離婚確實是最好的選擇。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這句話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對婚姻的重視,但不得不說的是,這句話已經不能再適用於當今社會,因為現在有很多夫妻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不可調解的,最後也只是拖延時間罷了,所以我認為法院應該要遵循劉女士的意願,婚姻和感情是不可強求的。
對於這件事,大家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