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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客文史

    “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個概念,出自二戰期間美國總統羅斯福的演講。羅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是:“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這裡,“免於恐懼”,是一種確定自身安全的心理感受。

    以賽亞伯林在《兩種自由概念》 中寫道:

    “無論這個不準干涉的範圍,是根據什麼原則來劃定的,無論它是根據自然法、或自然權利、或功利原則、或某種康德所謂的無上命令 (categorieal imprative)、或社會契約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或是人類用來釐清並支援他們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來訂定的,在這種意義之下,自由都是“免於……的自由”(liberty from…);也就是:在變動不居的、但永遠可以辨認出來的界限以內,不受任何干擾。”

    我們可以簡明闡釋如下:自由固然是有邊界的,是相對的;但是在那邊界以內,自由是應絕對受保護的;這種自由的本質,是人在法律的庇護下,永遠免於受到邊界之外的傷害。

    而在我們所看到的形形色色的抓捕案例中,風聞言事,擅自扣押,因言獲罪,秘密抓捕,篡改法律程式,令當事人失去資訊接觸權、辯護權、知曉權,令案件缺少獨立、合理的法律判決,諸如此類的行徑,都剝奪了現代國家裡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剝奪了所有旁觀者內心的坦然和安寧,侵害了人們免於恐懼的自由。

    最重要的是,這些風傳全國的案例,損害了公眾對於國家和法律的信仰。要知道,免於受到強力部門的傷害,其意義遠大於免於受到流寇的傷害;因為,流寇的天性是違法,而國家的強力部門,則被天然定義為法律的執行者及公民的保護人。 人,生而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的治理基礎;法律捍衛這種自由,並能確保侵害這一自由的勢力不復存在,這是現代政治文明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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