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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顧問家

    案情經過

    小李與小蔡是好朋友。這天,兩人相約一起聚餐喝酒。

    在兩人小酌幾杯後,小蔡接到電話,另一個朋友小王也想一起參加聚餐。於是,小蔡提出借用小李的車去把小王接過來。小李二話不說便同意了,將車出借給小蔡使用。

    之後,小蔡就開著小李的車輛上路了。當行駛至某一交叉路口是,小蔡一不留神撞倒了過路的行人,致其受傷。事後,交警認定小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不久後,被小蔡撞傷的行人,將小蔡和小李,以及保險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小李覺得自己很無辜,車是自己的沒錯,可是當時開車的是小蔡,和自己沒關係啊。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小李作為車輛車主,明知小蔡喝酒後還外借車輛,也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存在過錯。由於小蔡屬於飲酒駕駛,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商業責任險是不予賠付的,所以,小李和小蔡應車輛交強險賠償之外,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什麼是“有過錯”的車主呢?

    這裡的過錯在於借車是的審查義務不嚴。如果車主在出借車輛時,明知道借用人無駕駛資格、或者屬於酒後駕駛,或者屬於無相應行為能力等,這些不適合駕駛的條件,那麼就是有過錯的。此時,一旦外借車輛造成事故,也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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