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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12840976015

    1、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2、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在實務中,還可以提供其他證據,比如網購火車票證據等)

    有位仁兄說:上面那位貼上複製的仁兄讀書讀傻了。稅法是這麼規定的。登報,以區分責任。然後透過記賬聯的影印件做賬。但實務中,報銷類的發票丟了,是透過自己找票頂的。內部有財務管理的制度要求的,頂多在報銷聯最後面補寫一個情況說明。

    我答:一、金三上線以後找票就是找事(姑且說金額比較小的差旅費等找票問題不大);二、有些事可以做,但不能說,起碼不能在這裡說,要不就是真笨;三、找票後,在報銷聯後補寫情況說明屬於典型的畫蛇添足;四、可以平和、包容的心態討論問題,但絕對不要自以為是,尤其是不要隨便說別人比你傻。

  • 2 # 使用者1593105253696

    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故意銷燬依法應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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