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工保網
-
2 # 換我一世溫柔
一、可保風險的特徵
個人或企業透過保險方式轉移給保險公司的風險通常是純粹風險,但保險公司並不會承保所有的純粹風險。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稱為可保風險()nsurableRiskj,其餘的風險稱為不可保風險(NoninsurableRisk)。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五個基本特徵。
(一)損失的經濟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發生鋼筆損壞、雨傘丟失、腳踏車輪胎被扎破等損失事件,但這些損失相對較小,憑藉個人的財務能力通常是可以承受的,沒有必要透過保險來轉移這些損失風險。從保險經營角度來看,由於承保微小損失風險的管理費用、調查成本相對於標的價值而言過高,以至於影響目標市場和對投保人的吸引力,也失去了操作的可行性,從而也不可能將其視為可保風險。
(二)損失率的可預測性
為了提供某種特定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必須能夠預測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可能發生的損失率。保險公司必須預測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可能發生損失的時間和次數,進而計算相應的損失率,作為計算純保費的依據。事實上,損失率的可預測性要求風險是可度量的,也就是必須具有足夠大的同質的樣本量,參見上一節“可度量的風險”部分。
(三)巨災損失結果可以由保險主體及市場有效承擔
如果一次損失事故的發生可能對保險公司造成災難性的財務衝擊,那麼保險公司就會非常慎重地對待這種風險,或者不予承保,或者承保後將部分或全部風險轉移其他保險公司。一個保險公司向另一個保險公司轉移風險是透過再保險的方式實現的,其根本目的是確保自留風險不會造成巨災損失。關於再保險業務將在第十章進一步討論。
二、可保風險及其構成條件
作為一種最為普及的、使用最廣泛的風險管理手段,保險不能將各種風險通通予以承保,這概念有理論上的限制,也存在著保險經營理念、手段和經營方法上的限制。在這裡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隻有可保風險才可以採取保險的手段進行風險管理。可保風險(Insurance Risk)是指可以保險的風險,即可以採取保險的方法進行經營的風險。
從保險經營的角度來分析,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保險,對客觀存在的大量的風險,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成為保險經營的風險。保險公司對其經營的特殊商品-風險是有嚴格限制的。保險業經過幾百年的經營,各國保險人積累了豐富的承保經驗,總結出一套可保風險的條件。
1、可保風險必須是純風險,而不是投機性風險
純風險與投機性風險是性質完全不同的風險,它們造成的後果是不同的。就保險行業的承保技術和手段而言,保險公司只承擔由純風險發生導致的損失。由於投機性風險的發生可能帶來獲利的機會,所以投機性風險不具有可保性。
2、可保風險必須是大量的、相似的風險單位都面臨的風險
保險經營的重要數理依據是大數法則,大數法則是統計學中的一個重要定律。大數法則是指隨著樣本數量的不斷增加,實際觀察結果與客觀存在的結果之間的差異將越來越小,這種差異最終將趨於零。因此,隨著樣本數量的增加,利用樣本的資料來估計的總體的數字特徵也會越來越精確。
大數法則在保險中的應用是指隨著投保的保險標的數量的增加,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與用以計算保險費率的預測損失之間的差異將越來越小。
大數法則的運用必須存在大量的、相似的或同類的保險標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大數法則所揭示的規律性。那麼,數量多大就構成了大數?從保險經營的角度來看大數不是一個具體的數量,它是保險公司願意承受風險程度的函式。保險經營中所需大數的多少取決於保險公司承受一項風險發生的實際損失偏離預期損失的程度的意願。舉例來說明,假設汽車發生碰撞並造成全損的機率是1‰,承保了1000輛汽車保險的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汽車在明年發生碰撞導致的全損的預期是1輛。在一年期滿時,1000輛承保的汽車都沒發生碰撞損失,這對保險公司而言,則發生了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差,但這種偏差是對保險公司有利的;與此想法,在一年期滿時,1000輛承保的汽車中有2涼發生了碰撞導致的全損,這對保險公司而言,也發生了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差,但這種偏差是對保險公司極為不利的;只要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是公平精算費率,則1000輛汽車的保險費累積的汽車險保險基金不足以補償2輛發生全損車輛的損失賠償。因此,就保險公司的經營而言,承保數量1000構不成大數。在保險費率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透過增加承保汽車的數量來減少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的風險。當承保數量達到10000輛、100000輛時,雖然預期的損失也在成比例的增加到10輛、100輛,但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差異大大降低,則保險公司經營汽車險的風險隨之降低。承保標的的數量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是至關重要的。參加保險的標的越多,實際發生的損失與預測的損失就越接近,而根據預測損失制定的保險費率,收取的保險費的積累就越多,保險公司補償損失的能力越強,經營效益越好。
3、損失的發生具有偶然性
如果客觀存在的風險一定會造成損失,這種風險保險公司不會承保。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必須只包含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確定性,也就是說損失的發生具有偶然性。之所有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原因之一,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行為風險的發生;原因之二,是保險經營的基礎是大數法則,而大數法則的應用是以隨機(偶然)事件為前提的。
4、損失是可以在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和損失程度上進行確定和衡量的
所謂損失是可以確定的,是指風險造成的損失必須在時間上和地點上可以被確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定此項損失是否為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之內的損失。所謂損失是可以衡量的,是指風險造成的損失程度必須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只有這樣,保險人才能對損失進行補償。因此,從保險經營的角度來看,可保風險造成的損失一定是可以確定和衡量的。
5、可保風險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嚴重的
從風險管理的理論來看,管理風險的措施是多樣的,保險只是方法之一。從理論上講,人們只對發生頻率低,而損失程度嚴重的風險採取保險的手段進行風險轉移。因為這種損失一旦發生,人們無法依靠自己的力量來補償損失或自己補償損失極不經濟。判斷損失的嚴重性是沒有一個確定的數量標準。它是相對與企業、家庭或個人能夠並且願意承擔損失的大小而定的,不是絕對的。對於投保人來說,如果一種風險造成的損失的可能性很大,但損失結果並不嚴重,對這種風險購買保險是很不經濟的,人們可以透過自留風險和控制損失頻率的方法來解決。
但可保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應是巨災損失(Catastrophic Loss),保險中的巨災損失是指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在損失程度和損失的範圍上不僅超出了保險精算費率預期的損失嚴重程度,而且也超出了為該風險積累的保險準備金的數量。
6、可保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機率分佈是可以被確定的
保險經營風險的前提是可以確定一個合理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確定是建立在預期損失的基礎上的。如果一種風險是可保的,它的預期損失必須是可以計算的。預期損失是根據損失的機率分佈計算出來的。如果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機率分佈可以確定在一個合理的精確度以內,則這項風險就是可保的。
三、不可保風險
是指商業保險方式不予以承保的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一般來說有兩種因素使得風險成為不可保的。它們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1、人身險中:(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2)被保險人在尋釁鬥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2、財產險中:(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4)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8)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一般來說有兩種因素使得風險成為不可保的。它們是“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1、逆向選擇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險中,對每一項風險都精確分級分類代價太昂貴,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根據某種類別的風險所可能導致的平均損失,來對該組所有的風險都收取同樣的保險費。一些潛在的低風險的投保者可能會覺得基於平均損失的保險費對於他們來說太高,而不購買保險,這樣將會增加所承保的風險的平均損失,導致保險公司將來提高保險費,這樣又會使更多的人放棄購買保險,很明顯這是一個惡性迴圈,最終使得風險變為不可保,在一些情況下,可根據無索賠獎勵系統方法來處理這類問題。
2、道德風險是指投保者有可能會在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不履行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即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當事故發生後減少相應的損失。保險公司也可以進行檢查,確保投保人履行其義務,但檢查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並且費用最終是由投保者承擔的,如果這些費用很高的話,潛在的投保者將不購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風險變成不可保的。
回覆列表
1、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機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腳踏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機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機率分佈
損失具有確定的機率分佈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佈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機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資料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資料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機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資料,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範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機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裡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機率分佈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鉅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範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範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機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2、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鬥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
(4)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3、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透過使用大資料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資訊,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透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髮展,保險提供的保障範圍將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