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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邊青青無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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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秦視覺
對於這種人,我們的法律是有空白,還是警察不作為?為何第一次加油站報警,警察去了只是叫其返還97元加油費?這不僅是變相的放縱犯罪。助長了他的氣焰,也是一種瀆職行為,因為事主當時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應該給予他拘留五到十天,罰款500元左右。這樣隨便放了他,警察把法律當什麼?他覺得即使他不給錢,他強買強賣,警察也把他沒有什麼辦法,這才讓他有恃無恐,得寸進尺,變本加厲。
這樣的人從小應該家庭溺愛,周圍的人都不想惹他,大家都慣著他,覺得一點小錢,惹這樣的人不值當,離他遠點就行,這樣發展下去,遲早惹大禍。這次給他判刑,是挽救了他。一年時間太短,不知道能不能改造好他,就怕出來變本加厲,還報復人。
希望我們的法律只要有人觸犯,就要有人及時給他剎車,當頭棒喝,讓他知道對錯,知道敬畏。警察同志們人少事多,也要該立案的要立案,該處罰的要處罰,該拘留的要拘留,你以為這次放了他是對他好,實際是害了他,只會叫他不知道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在違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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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育觀世界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國家,正在穩步推進法制化程序。然而,該男子的法律意識卻是如此淡薄,竟然明目張膽的尋釁滋事,不僅加油乘車不付款,還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根本置國家法律於不顧。為此,對於該男子如此無法無天的做法,法院判處其一年有期徒刑,我認為也是在情理之中。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在現如今的這個社會上存在著這麼一種怪現象,那就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違法嫌疑人透過其違法活動能夠獲取到高額的利潤,但是被查獲後卻往往只是判處很輕的刑罰,這樣不僅不能夠對違法嫌疑人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也有違罪責刑相一致的法律基本原則。在本事件中,該男子多次加油乘車不付錢,還隨意毆打辱罵他人,竟然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其違法成本不可謂不低。因此,我建議對於此類違法犯罪的行為都應加大懲處力度,以更好的警示後來者。
其實,該男子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反映出了他個人法制意識的薄弱,對於自己的行為沒有準確的認知,不認為自己是在違法犯罪。因此,在全面推進法制化程序的當下,還需要加強法律的宣傳教育,可以透過發放宣傳冊、召開講座等方式進一步向人民群眾普及法律,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能夠更好的遵守法律,此外還可以將該男子的違法行為編製成小故事,以這樣生動鮮活的例子更好的去打動人們的內心,以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
法律是社會公民的行為準則,也是我們每個人賴以生存的制度保障,我們必須對法律時刻保持敬畏,強化對法律的認識,才能夠在全社會營造出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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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哥有法說
多行不義必自斃!
旬陽的雷某用了四個月的時間,藉助小酒為靈丹妙藥,成功從凡人“進化”為惡魔。
2018年10月26日,雷某酒後駕駛摩托車在加油站拒付加油費20元,並威脅工作人員離開。2018年11月,雷某再次拒付加油費97元,並對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派出所責令雷某支付。2019年1月1日,雷某酒後坐計程車回家,拒付車費並對司機魯某實施辱罵、毆打。民警到達現場後,雷某仍對司機辱罵並拒付車費。當晚,雷某又在電話中謾罵其友劉某,劉某到場後,二人又發生廝打。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雷某酒後乘坐計程車回家,拒付車費並對司機薛某實施毆打,其弟到場拉開雷某並支付車費。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雷某為發洩被旬陽縣佳源物業公司開除的不滿情緒,酒後持菜刀將四海逸家小區的三戶人家進戶防盜門砍壞,又將停放在路邊的三輛摩托車踢滾、砍損,後又行至佳源物業公司辦公室,將室內的燒水壺和一扇玻璃隔門砸壞。上述被損物品,經旬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價值2680元。法院判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因被告人雷某強拿硬要,多次加油、乘車拒不付款,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損失較大,且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旬陽縣檢察院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家人已於案發後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對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旬陽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雷某當庭表示服判息訴。
如果雷某的違法行為,一開始就進行嚴厲的懲戒,還要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嗎?掃黑除惡一定要由“嚴打”轉為“常打”,堅持打早打小,露頭就打,在黑惡勢力的形成階段或發展初期就予以堅決打擊。不要等黑勢力坐大,坐實,形成氣候,否則會大大增加打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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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快到碗裡來152572347
這貨用個傻屌形容他貌似太看的起他了,他自己覺得自己很屌,其實是個瓜P。快要笑死我了,尼瑪要搞也搞點大事情,每次都是幾十塊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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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連中三元503
為什麼會多次?說明第一次訓誡力度不夠。去派出所掃一個星期院子,連續七天,每天背誦老三篇十遍,到現在也不用去監獄打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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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尋釁滋事的人的處理,應該有記錄,應該立法。尋釁滋事似乎不是大的事情,卻是困擾社會、人人可恨的常見問題。這種人一是犯罪成本低慣的,二是有一定遺傳基因。刑不重,則威不立。從長遠計,應該使這種人“絕跡”——不論男女,在一定時段內尋釁滋事達到一定次數,立即強行絕育,監視居住——雖殘忍,但一勞永逸,簡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