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
1,一般專案:醫院全稱,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疾病診斷;
(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在右上角需有專用標記;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處方需有病人身份證號碼,或委託人身份證號碼;急診處方需有“急”字);
2,處方正文需有“R”標記;
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
3,配方人簽字,檢查核對人簽字,藥價;
二,處方書寫規範:
1,字跡清楚、塗改必須在塗改處醫師簽字;皮試標記心須醒目;
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
3,中西藥品不能混用一張處方;
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長。
5,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醫師更改日期;
6,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家屬開處方。
三,處方書寫格式:
1,藥品排列以先注射劑(靜脈、肌肉)、後口服藥、再外用藥為順序;
2,處方格式以每藥“兩行全量書寫法”為準,即第一行為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含量、濃度)、數量(容量)、總量;第二行為用法,包括劑量、給藥途徑(口服者一般可免寫)、給藥時間及次數、特別囑咐(如皮內試驗)等。
3,藥品應書寫全稱正名或通用的商品名。
4,藥品含量、劑量及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法定計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計算(IU);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並註明含量。
一,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
1,一般專案:醫院全稱,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疾病診斷;
(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在右上角需有專用標記;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處方需有病人身份證號碼,或委託人身份證號碼;急診處方需有“急”字);
2,處方正文需有“R”標記;
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
3,配方人簽字,檢查核對人簽字,藥價;
二,處方書寫規範:
1,字跡清楚、塗改必須在塗改處醫師簽字;皮試標記心須醒目;
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
3,中西藥品不能混用一張處方;
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長。
5,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醫師更改日期;
6,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家屬開處方。
三,處方書寫格式:
1,藥品排列以先注射劑(靜脈、肌肉)、後口服藥、再外用藥為順序;
2,處方格式以每藥“兩行全量書寫法”為準,即第一行為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含量、濃度)、數量(容量)、總量;第二行為用法,包括劑量、給藥途徑(口服者一般可免寫)、給藥時間及次數、特別囑咐(如皮內試驗)等。
3,藥品應書寫全稱正名或通用的商品名。
4,藥品含量、劑量及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法定計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計算(IU);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並註明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