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4-92(已廢止)可參考,現摘錄如下:
施工縫的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築之前確定,並宜留置在結構受剪力較小
且便於施工的部位。施工縫的留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柱,宜留置在基礎的頂面、梁或吊車梁牛腿的下面、吊
車梁的上面、無樑樓板柱帽的下面;
二、與板連成整體的大截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
處。當板下有梁託時,留置在梁託下部;
三、單向板,留置在平行於板的短邊的任何位置;
四、有主次梁的樓板宜順著次梁方向澆築,施工縫應留置在
次梁跨度的中間1燉3範圍內(圖4.4.18);
五、牆,留置在門洞口過樑跨中1燉3範圍內,也可留在縱橫
牆的交接處;
六、雙向受力樓板、大體積混凝土結構、拱、穹拱、薄殼、蓄
水池、鬥倉、多層剛架及其他結構複雜的工程,施工縫的位置應
按設計要求留置。
在施工縫處繼續澆築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澆築的混凝土,其抗壓強度不應小於1.2N/mm2;
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應清除水泥薄膜和鬆動石子
以及軟弱混凝土層,並加以充分溼潤和沖洗乾淨,且不得積水;
三、在澆築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縫處鋪一層水泥漿或與混
凝土內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漿;
四、混凝土應細緻搗實,使新舊混凝土緊密結合。
承受動力作用的裝置基礎,不應留置施工縫;
當必須留置時,應徵得設計單位同意。
在裝置基礎的地腳螺栓範圍內施工縫的留置
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施工縫,必須低於地腳螺栓底端,其與地腳螺栓底
端的距離應大於150mm;
當地腳螺栓直徑小於30mm時,水平施工縫可留置在不小於
地腳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總長度的四分之三處;
二、垂直施工縫,其與地腳螺栓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得小於
250mm,且不得小於螺栓直徑的5倍。
第4.4.22條承受動力作用的裝置基礎的施工縫處理,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標高不同的兩個水平施工縫,其高低接合處應留成臺階
形,臺階的高寬比不得大於1.0;
二、在水平施工縫上繼續澆築混凝土前,應對地腳螺栓進行
一次觀測校準;
三、垂直施工縫處應加插鋼筋,其直徑為12~16mm,長度為
500~600mm,間距為500mm,在臺階式施工縫的垂直面上也應補
插鋼筋;
四、施工縫的混凝土表面應鑿毛,在繼續澆築混凝土前,應
用水沖洗乾淨,溼潤後在表面上抹10~15mm厚與混凝土內成分相同的一層水泥砂漿。
原《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4-92(已廢止)可參考,現摘錄如下:
施工縫的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築之前確定,並宜留置在結構受剪力較小
且便於施工的部位。施工縫的留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柱,宜留置在基礎的頂面、梁或吊車梁牛腿的下面、吊
車梁的上面、無樑樓板柱帽的下面;
二、與板連成整體的大截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
處。當板下有梁託時,留置在梁託下部;
三、單向板,留置在平行於板的短邊的任何位置;
四、有主次梁的樓板宜順著次梁方向澆築,施工縫應留置在
次梁跨度的中間1燉3範圍內(圖4.4.18);
五、牆,留置在門洞口過樑跨中1燉3範圍內,也可留在縱橫
牆的交接處;
六、雙向受力樓板、大體積混凝土結構、拱、穹拱、薄殼、蓄
水池、鬥倉、多層剛架及其他結構複雜的工程,施工縫的位置應
按設計要求留置。
在施工縫處繼續澆築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澆築的混凝土,其抗壓強度不應小於1.2N/mm2;
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應清除水泥薄膜和鬆動石子
以及軟弱混凝土層,並加以充分溼潤和沖洗乾淨,且不得積水;
三、在澆築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縫處鋪一層水泥漿或與混
凝土內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漿;
四、混凝土應細緻搗實,使新舊混凝土緊密結合。
承受動力作用的裝置基礎,不應留置施工縫;
當必須留置時,應徵得設計單位同意。
在裝置基礎的地腳螺栓範圍內施工縫的留置
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施工縫,必須低於地腳螺栓底端,其與地腳螺栓底
端的距離應大於150mm;
當地腳螺栓直徑小於30mm時,水平施工縫可留置在不小於
地腳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總長度的四分之三處;
二、垂直施工縫,其與地腳螺栓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得小於
250mm,且不得小於螺栓直徑的5倍。
第4.4.22條承受動力作用的裝置基礎的施工縫處理,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標高不同的兩個水平施工縫,其高低接合處應留成臺階
形,臺階的高寬比不得大於1.0;
二、在水平施工縫上繼續澆築混凝土前,應對地腳螺栓進行
一次觀測校準;
三、垂直施工縫處應加插鋼筋,其直徑為12~16mm,長度為
500~600mm,間距為500mm,在臺階式施工縫的垂直面上也應補
插鋼筋;
四、施工縫的混凝土表面應鑿毛,在繼續澆築混凝土前,應
用水沖洗乾淨,溼潤後在表面上抹10~15mm厚與混凝土內成分相同的一層水泥砂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