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
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因合法的原因產生的,二是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產生的。
(1)出於合法原因產生的隱名股東
該合法原因其實主要就是實際投資人不願暴露自己的身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異地投資越來越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投資人有向異地投資的意向,但由於不瞭解投資地的實際情況,為了方便自己進行投資,使其資本快速進入當地市場,往往會在當地選擇自己的信任的合作伙伴或公司,以其名義進行出資,成為隱名股東。
(2)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產生的隱名股東
該類隱名股東產生得原因主要有幾種,(1)中國《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不得進行盈利活動的規定;(2)中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對發起人人數的限制等。此外,有些公司中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為了規避中國《公司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與他人簽訂隱名投資協議,成為隱名股東,並與自己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的公司進行交易,利用自己在該公司中的便利條件,謀取個人利益等。
2.隱名股東的型別
依據不同標準,可以將隱名股東劃分成若干型別。
(1)以隱名股東的產生是否具有合法性為標準
可以分為合法的隱名股東與不合法的隱名股東。所謂合法的隱名股東指的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隱名投資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此隱名股東即為合法的隱名股東。相反,如果是以規避法律為目的或者其與顯名股東之間沒有達成
隱名投資的合意的隱名股東,則該實際出資人為不合法的隱名股東。
(2)以隱名的範圍為標準
可以分為完全的隱名股東和不完全的隱名股東。完全的隱名股東是指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披露雙方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之前,並無第三人知曉雙方存在隱名投資關係。而不完全的隱名股東是指,在雙方達成隱名投資協議時或達成銀民投資協議後,存在第三人知曉雙方存在隱名投資關係。
(3)以顯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為標準所做的分類
可以分為委託型的隱名股東與掛靠型隱名股東。委託型的隱名股東,即雙方透過達成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實際出資人借用名義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進行投資。掛靠型隱名股東,即雙方均為實際出資人,但透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以一方的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章程、股權證明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一方姓名或名稱。
1.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
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因合法的原因產生的,二是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產生的。
(1)出於合法原因產生的隱名股東
該合法原因其實主要就是實際投資人不願暴露自己的身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異地投資越來越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投資人有向異地投資的意向,但由於不瞭解投資地的實際情況,為了方便自己進行投資,使其資本快速進入當地市場,往往會在當地選擇自己的信任的合作伙伴或公司,以其名義進行出資,成為隱名股東。
(2)出於規避法律的原因產生的隱名股東
該類隱名股東產生得原因主要有幾種,(1)中國《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不得進行盈利活動的規定;(2)中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對發起人人數的限制等。此外,有些公司中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為了規避中國《公司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與他人簽訂隱名投資協議,成為隱名股東,並與自己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的公司進行交易,利用自己在該公司中的便利條件,謀取個人利益等。
2.隱名股東的型別
依據不同標準,可以將隱名股東劃分成若干型別。
(1)以隱名股東的產生是否具有合法性為標準
可以分為合法的隱名股東與不合法的隱名股東。所謂合法的隱名股東指的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隱名投資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此隱名股東即為合法的隱名股東。相反,如果是以規避法律為目的或者其與顯名股東之間沒有達成
隱名投資的合意的隱名股東,則該實際出資人為不合法的隱名股東。
(2)以隱名的範圍為標準
可以分為完全的隱名股東和不完全的隱名股東。完全的隱名股東是指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披露雙方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之前,並無第三人知曉雙方存在隱名投資關係。而不完全的隱名股東是指,在雙方達成隱名投資協議時或達成銀民投資協議後,存在第三人知曉雙方存在隱名投資關係。
(3)以顯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為標準所做的分類
可以分為委託型的隱名股東與掛靠型隱名股東。委託型的隱名股東,即雙方透過達成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實際出資人借用名義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進行投資。掛靠型隱名股東,即雙方均為實際出資人,但透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以一方的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章程、股權證明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一方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