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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莞人事社保小顧問

    "現在的節日給職工只搞精神鼓勵,不發節日慰問金"!

    我覺得有些地方政府機關\事業\國企等單位(這與私企/外資等企業無關)採取這種做法的,完全是"一刀切"和不完全領悟中央有關檔案精神的"怕惹麻煩"的做法!對於這個節假日職工福利發放的問題,我門需要理性看待:

    首先,中央政府並沒檔案規定只能搞精神鼓勵,而不準發放符合規定範圍的職工節日慰問金和禮品等福利的.在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2019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組織好正常的黨團、工會活動,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節假日期間職工發放福利待遇的標準,不能超過地方政府部門規定的標準,否則就是違規.但並不是說要完全剝奪職工的節假日應有的、正常福的利待遇,這與完全不發放是兩碼事。

    其次,全國總工會曾在2015年1月9日舉行新聞釋出會,解悉在2014年7月釋出的《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後面釋出的補充通知的精神,明確指出:逢年過節時,基層工會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補充通知指出,“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關於“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規定,基層工會組織可用工會經費給予工會會員過生日的慰問,可向會員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向會員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等等。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不要把落實八項規定,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反對四風等重大部署,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為職工送溫暖對立起來,這兩個是不矛盾的。讓廣大職工群眾過上更美好的生活,也是中央的要求,也是各級工會組織的基本職責。

    需知,“廉不廉,看過年;潔不潔,看過節。”從中央紀委通報曝光的一些典型案例來看,節日期間仍然是“四風”問題的易發多發期。一句話:該發的按規定發;不能發的,一點都不能發!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人說:“除了父母對子女可以不求回報外,其他一切都是禮尚往來。”你認同這句話嗎?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