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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yshi1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6)發生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工期可以順延的根本原因在於,這些情況屬於發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我人承擔的風險。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是承包人的違約或都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則工期不能順延。 當發生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時,應按以下做法予以確認。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後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的14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當然,工程師確認的工期順延期限應當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誤,由工程師根據發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工期定額、合同檔案等的規定予以確認。經工程師確認順延的工期應該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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