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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興國

    這個問題似乎問得不清不楚,都不知道提問的目的究竟是什麼。不過我覺得,你可能是想問,如果你入股某一企業,佔企業20%的股權,這個企業後續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怎麼處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估計你應該是沒有投資運營企業的經驗,是一個有創業想法但並沒有過創業實踐的擬創業者。

    關於創設企業後,運營成本處理的問題,需要區分具體的兩種情形來分析。

    情形一:企業穩健持續運營。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所產生的成本,由其運營收入來彌補,收入彌補成本後的剩餘,減去其他費用與稅金,構成企業稅後淨利潤。各位企業股東,可以按照投資協議約定利潤分成比例分割利潤。如果沒有約定利潤分割比例,則按照各自持股比例進行分割。如果企業經營收入不足以彌補全部成本,則企業發生虧損,所有虧損可以用未來年度盈利進行彌補。但不管怎麼樣,只要企業處於持續經營狀態,就不存在股東分擔成本的問題。股東對企業所承擔的最大責任,以其出資為限,當企業因持續大額虧損導致資不抵債時,則宣告破產,除非是無限責任公司,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不需要另行投入資金來彌補經營損失。

    情形二:企業投資終止,或是有投資者欲中途退出。在此情形下,應按照投資終止或協議退出時企業實際情況進行評估,然後確定各投資者出資額對應評估值。如為企業投資終止,則各方按持股比例分割企業資產處理實際淨收益。如為某位投資者中途協議退出,則可以按退出時實際評估值或其他協議價出售股權。如其他投資人不同意購買該等股權,則可以對外尋找其他接盤方,或是要求解散企業,以持股比例分回企業清算資產。從這一情形看,企業在終止或解散清算時,各投資人在形式上是以出資額為基礎,在扣減掉期間運營成本的按比例分擔後,收回初始投資的剩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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