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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as張

    餐飲業內部招待費的涉稅會計處理1、簡化會計處理內部招待無收入等經濟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確認收入,相關成本費用應計入業務招待費。簡化的會計分錄如下: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成本價)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2、營業稅處理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是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酒店內部招待客戶,不屬於有償提供勞務,同時又不屬於營業稅視同銷售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3、企業所得稅處理對於視同銷售的範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列舉的9個專案不包括交際應酬,因此,酒店內部招待所得稅方面不需要視同銷售。但如果酒店內部招待時贈送客人禮品,那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是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是用於交際應酬;三是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是用於股息分配;五是用於對外捐贈;六是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於銷售收入的確定,按照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有稅局回覆納稅人諮詢時認為業務招待過程耗用的食品原料、飲料、菸酒也要視同銷售,我覺得不妥,既然是業務招待,有本企業人員也有客戶,又如何能劃分得清客戶吃了多少,本企業人員吃了多少,難道讓稅局來核定?假如這也要視同銷售,那麼引申開來,參與業務招待的本企業人員和客戶是否要就所享用免費餐飲繳納個稅呢?還沒哪個稅局這麼要求吧?當然,計入業務招待費的原料、人工費用,應該按業務招待費限額稅前扣除。 我們在自己的酒店吃飯,招待客人,不收費,是否也要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處理的。借:管理費用貸:營業收入

  • 2 # 人力資源專家楊少俠

    理論上,招待客人用餐,應該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但實際中,在自己餐廳招待客人用餐,一般不做賬務處理,月末加大營業成本就行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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