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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rtif46483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2 # 南風微涼南巷茶色

    依據《票據法》第14條的規定,變造票據上的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又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認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據此,可以將票據變造的法律後果從如下五個方面來認定:1.對變造人來講,變造行為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人須為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變造人應否對該行為負票據責任,視其是否票據行為人而定,如果變造人自身就是票據上的票據行為人,如背書人在背書時改寫了金額、保證人在為保證行為時改寫了付款地等,該背書行為或者保證行為不因此而無效。這時,變造人所負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影響其仍應負票據責任。至於按票據變造之前還是之後的文義負責,法無明文,為遏制變造人起見,本文認為應比較變造前後的記載事項表示的票據責任的輕重,讓變造人負較重的責任。如果變造人僅僅改寫了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沒有作一定的票據行為,那麼,他只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2.對被變造人來講,所謂“被變造人”,應當是指變造之前在票據上籤章的所有票據行為人。他們在票據上的簽章,意味著他們願意按照當時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但後來票據上記載事項被他人改寫,此改寫行為並非出自被變造人的本意,所以,他們只對變造之前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當然,如果被變造人與變造人惡意串通或者變造人經其同意或者有可能防止變造而因其疏忽未能防止等,該被變造人也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對不能辨認其簽章在變造之前或之後的簽章人來講,法律推定其在變造之前簽章,從而按照原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4.對持票人來講,因其所持票據上存在瑕疵,其票據權利的實現就受到一定影響。持票人如果向變造之前的簽章人主張票據權利,僅能依據原記載事項,而不論其得到票據時所負代價為多少;如果持票人向變造之後的簽章人主張票據權利,則有可能實現票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如果持票人向變造人主張權利,變造人若同時又是票據行為人,持票人既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又可以行使民事賠償請求權;變造人若不是票據行為人,持票人只能行使民事權利。5.對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來講,票據變造的後果與票據偽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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