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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米花so

    最終解釋權”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從文學角度看,“最終解釋權”一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最終”是指最後、末了,再沒有迴旋餘地。“解釋”是指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後的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

    但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目前,中國有關法律並沒有對本文所提到的對商品促銷廣告中的“最終解釋權”這一概念作出明確解釋,而中國學術界對它也沒有比較明確界定。

    “最終解釋權”條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屬於格式合同條款。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商家條款不平等條款

    消費領域中存在著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一些商家頻繁利用這類格式條款,逃避法定義務、減免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其中越來越引人關注的,當屬“最終解釋權”條款,即商品促銷廣告中最流行的用語。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又稱標準合同、標註條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條款主要存在於郵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品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格式條款。

    商品促銷廣告的內容是商家預先擬定、由其單方提供、未經與消費者協商、不允許消費者予以修改或補充並且將反覆適用於不特定公眾的,具有格式條款的一些主要特點,一般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銷廣告中宣告保留“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就屬於格式條款。

    大多數商家在商品促銷合同中用格式條款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意圖在於使“最終解釋權”被賦予某種事先約定的契約效力,從而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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