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一個相關的案例。
王磊和李玫夫妻,
很長一段時間兩人都在鬧離婚,但一直隱忍不發。
二個月前,李玫的父親因心臟病突發離世,李玫繼承了父親留下的兩套市中心房產。
王磊和李玫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李玫繼承的遺產。
那麼問題就來了:
夫妻一方在婚內繼承遺產,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
客戶李玫找到了我們諮詢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先看一下法律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婚姻法規定:
也就是說,除非遺囑特別說明只給子女一個人,否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合我們說的這個案例,因為小偉的父親未留遺囑,因此根據法定繼承的遺產屬於李玫和王磊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是具體分析:
1、對於一方或雙方在婚後受贈所得的房產,除非贈與宣告或協議中明確說明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房產屬於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對於法定繼承所得的房產,由於被繼承人並沒有留下遺囑,故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在婚後繼承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遺囑繼承所得的房屋,則應該考慮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繼承人中的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房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當視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怎麼來規避一方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其實李玫是可以放棄繼承的,由李玫的母親全部繼承父親的財產,然後再由母親贈與李玫並書面約定只贈與李玫一人,這樣這兩套房產就屬於李玫的個人財產。
講一個相關的案例。
王磊和李玫夫妻,
很長一段時間兩人都在鬧離婚,但一直隱忍不發。
二個月前,李玫的父親因心臟病突發離世,李玫繼承了父親留下的兩套市中心房產。
王磊和李玫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李玫繼承的遺產。
那麼問題就來了:
夫妻一方在婚內繼承遺產,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
客戶李玫找到了我們諮詢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先看一下法律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上述婚姻法規定:
也就是說,除非遺囑特別說明只給子女一個人,否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合我們說的這個案例,因為小偉的父親未留遺囑,因此根據法定繼承的遺產屬於李玫和王磊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是具體分析:
1、對於一方或雙方在婚後受贈所得的房產,除非贈與宣告或協議中明確說明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房產屬於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對於法定繼承所得的房產,由於被繼承人並沒有留下遺囑,故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在婚後繼承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遺囑繼承所得的房屋,則應該考慮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繼承人中的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房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當視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怎麼來規避一方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其實李玫是可以放棄繼承的,由李玫的母親全部繼承父親的財產,然後再由母親贈與李玫並書面約定只贈與李玫一人,這樣這兩套房產就屬於李玫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