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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99709980430

    你好,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影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如下: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相關資料;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說明理由。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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