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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監督是指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會計稽核制度

    一、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經濟政策、財務制度的要求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正確性。

    二、稽核憑證簽章是否齊全,數字是否準確,自制憑證內容是否完整,憑證填寫規範。

    三、購物是否有驗收人簽字。

    四、購買專控商品是否辦理“專控”手續。

    五、丟失原始憑證必須有對方開出的證明,經辦人寫明丟失原因,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能報銷。

    六、購買裝置是否有購置計劃及合同。

    七、稽核借款憑證

    (一)稽核經辦人是否按借支單所列的專案要求填寫齊全。

    (二)稽核借支單是否加蓋公章、負責人、借款人、經辦人是否簽字。

    (四)經過上級批准的經濟業務,應將批文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儲存,如果批文需要單獨歸檔,可用影印件。

    (五)稽核記賬憑單:稽核記賬憑單的內容包括;(l)有日期、編號、摘要、科目名稱、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制單人姓名。(2)如沖銷暫付款的憑證要註明借款日期。(3)如是更正錯誤的記賬憑單,應寫明錯誤憑單號及日期,在原錯誤憑單上註明更正日期及憑單編號。

    (六)稽核收款時,核對各單位交來的現金或支票與收據、發票所收的金額是否一致。

    (七)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入和支出及原始憑證有塗改、偽造等現象應拒絕辦理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八)稽核人員應在辦理每筆業務前查閱經費收支結算情況,有超支現象的立即向分管領導彙報;稽核無誤的單據及時傳遞給出納員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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