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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如果愛情886

    1、保障範圍不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包含發生生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或者下落不明,還可對應附加醫療費、第三者責任及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費用。僱主責任險保險範圍是被保險人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受意外或患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意外傷害險對職業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賠償的。

    2、保障人不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物件是企業,即發生安全事故,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賠償。僱主責任險保障物件是企業,即僱主只有對僱員履行了賠償後,保險人才對僱主賠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障物件是被保險人人身,即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時,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

    3、投保人不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企業;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企業或僱主;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員工,即僱主可以為自己買,也可以為僱員購買,僱員也可以為自己購買。

    4、被保險人不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企業;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企業或僱主;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指明的具體的個人。

    5、保險受益人不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受益人是企業;僱主責任險的受益人是僱主或企業;意外傷害險的受益人是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受益人。

  • 2 # 工保網

    中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最早始自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家對於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兩大險種的初步探索發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國內最初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體系。

    其中,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發展速度較快,發展程度也較成熟,1998年曾在《建築法》中被規定為強制投保保險,而後雖然隨著《建築法》重新修訂被取消強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動影響,目前依舊佔據中國安全生產保險市場較大業務份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則是繼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後,近年來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發展的全新險種,在保障範圍、保障功能與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較前兩者進一步最佳化完善,受到國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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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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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法》中的鼓勵投保,升級為“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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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專門為保險機構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制定包括基本原則、服務內容與形式、服務流程、服務保障、服務評估與改進等事項的規範指導。

    綜合近年來國家對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重視與推動,參考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立法推廣經驗,新《安全生產法》修訂送審後,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將迎來巨大的市場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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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內容

    相較於2014版《安全生產法》,新法修訂送審內容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內容修訂為:

    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保險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產法》相關內容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而2014版《安全生產法》則增加“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內容,直至新版修訂《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提出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同時,針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投保責任,新版修訂內容還單獨增加一條處罰內容,保證相關經營主體切實履行投保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此外,新版修訂內容還提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體主要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最高決策權和指揮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將安全生產責任壓實。相關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風險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有效分散、轉移、防範與應對相應安全生產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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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展的思考建議

    推動立法建設,是目前國內多個政策性工程險種發展的普遍市場呼聲,但目前只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著較好的政策進展,參考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在國內的立法推動經歷,可以預見,一旦立法透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的投保應用將會快速擴充套件,險種的配套保險服務、險種功能、市場運作等也將獲得進一步的最佳化與完善。

    與此同時,借鑑發達國家工程險種的初期推廣應用,可以看到險種的強制推行辦法並不只侷限於政府立法推行一項,以歐美國家為例,其實行的政府、銀行、市場三重強制推行辦法,能夠更全面、系統的保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內的相關工程險種的有效投保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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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層面,立法規定保證了相關安全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擁有保險保障,即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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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層面,針對工程專案的貸款條件即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相關工程險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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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層面,透過建立保險公司參與的多元化主體市場準入篩選機制,令相關經營主體能否取得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或保險產品浮動費率的高低,成為影響市場競爭的重要因素,進而優勝劣汰,實現市場良性迴圈。

    透過以上三個層面的強制推行辦法,保證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險種的有效市場推廣應用。這種多層面的強制推行辦法是值得中國學習與借鑑的。

    推動立法建設,是近年來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隨著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內容進入送審階段,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立法建設程序也更進一步,為更大市場範圍內的快速推廣應用創造機遇可能。同時,參考發達國家市場經驗,立法建設之外,包括銀行、市場等多層次的強制推行機制也能夠保證險種的快速市場推廣應用,是中國安全生產責任險未來市場發展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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